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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损害后果的把握问题

添加时间:2021年9月1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医疗纠纷案件中损害后果的把握问题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背景:

  医疗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医疗行为对应的损害后果,是处理这类型案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有损害,方有赔偿,这个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律师应该准确把握侵权行为对应的损害后果,从而将损害后果对应的损失具体化,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有些案件,确实有损害,也有过错,但损害后果不大的,建议协商处理为佳。

  基本案情描述:

  2017年2月14日,贾某某因主诉右肺结节五年至某胸科医院住院治疗,其病情被诊断为右肺上叶腺癌、子宫内膜异位、结肠恶性肿瘤。2017年2月20日,在进行右肺上叶切除+中叶部分切除+淋清术前1日,某胸科医院医护人员为贾某某右上肢置外周中心静脉导管PICC(型号:3174118,某生产公司生产,以下简称案涉导管)1套。2017年2月21日,贾某某进行了手术。2017年3月3日,贾某某办理出院手续,但其右上肢留置的案涉导管无法拔除,某胸科医院多次尝试拔除导管未果,经其联系,当日16时许,案涉导管销售商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为贾某某进行案涉导管拔除,在拔除后发现,导管残端遗留在贾某某右上肢静脉中,后某胸科医院联系某大学第三医院血管外科。当日18时许,为取出导管,贾某某被转送至某大学第三医院急诊,某大学第三医院通过检查发现贾某某上腔静脉内导管残端飘浮,试图取出导管,但发现导管与血管壁关系密切,未能取出,手术后告知贾某某家属相关情况,要求择期完善检查,多学科会诊后再拟定下一步方案。2017年6月1日,贾某到某市第一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右侧第6、7肋骨骨折。此后,贾某某再未进行手术取出导管的尝试,保守治疗至今。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为贾某某进行拔除案涉导管操作的人员王某于1998年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其在护士执业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手续。某胸科医院因允许王某进行上述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定,被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一审庭审中,贾某某申请对于胸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该机构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退案函,载明:1.本案的焦点集中在“PICC置管的拔除”问题上,某胸科医院允许PICC管厂家的技术支持人员拔管,是否属于医疗行为本中心无法界定,该问题也非医疗技术鉴定范畴;2.该案件可能主要涉及的是违反法规问题,而非医疗技术问题,违法问题北京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已经做出答复意见书。

  案件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某胸科医院、某销售商公司各自支付贾某某赔偿款19889.5元。二审法院判决某胸科医院、某销售商公司支付贾某某赔偿款54779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思考:

  1、 案件持续时间:案件从2018年3月2日一审立案,到2021年8月2日,历时三年多;

  2、 案件花费:诉讼费一审原告承担了7631元,二审承担了4691元,诉讼费这一块,原告承担了1.2万多。扣除赔偿款也就是四万左右的赔偿,然后还要支付律师费,到手的估计也就是1-2万不到。

  3、 对于律师来讲,此类型案件,过错明显,没有明显的可以量化的损害后果的案件,尽量建议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在诉讼前,一定要将可能的判决结果告诉当事人,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启动诉讼。本案中,取静脉导管导致导管断端残留上腔静脉中,损害后果大,且不确定性高,但按现行的损害后果评价机制,难以评判构成伤残,而且后续治疗费用也不高,因此启动这样的诉讼,最终赔偿是有限的。从这个案件耗时三年半,花费诉讼费一万多,最终获得区区五万多的赔偿,从金钱赔偿的结果来看肯定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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