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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最高赔多少钱?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哪些医疗损害责任?

添加时间:2023年2月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最高赔多少钱,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哪些医疗损害责任   http://www.csyljfls.com/

 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最高赔多少钱?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

  以上是一般标准,由上文的内容可知,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最高赔偿指数是100%的,但各地的具体规定并不同,另外具体的案情和条件不同,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如果您有需要,可以向的专业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帮您处理纠纷案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哪些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法律 敎育 网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白内障手术前,医生未告知乙手术并发症,事实上,即使告知,乙也会同意施行手术。结果,手术后,乙因并发症而失明。此例中:①甲医院仍应承担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②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三、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甲医院在给患者乙输血后,乙因此感染梅毒病毒。后查明丙血站在采血时,献血者虽已感染梅毒病毒,在采集血液时尚不能查出。此例中:①甲、丙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②如果乙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丙追偿。③如果乙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就不能向甲追偿,因为丙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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