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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多维思考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如何对处理

添加时间:2023年1月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多维思考,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如何对处理   http://www.csyljfls.com/

 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多维思考

医患关系恶化、医疗纠纷的层出不穷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文从社会及心理、经济、法律等方面对医患关系恶化的成因作了相应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 范文雄

医患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其表现形式及内涵必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生着新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医疗市场的不断发育,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的不断出台,使得当前的医患关系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当前医患关系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有激化趋势。中国医师协会2004年最新统计的显示: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郾42起,打伤医师5人;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300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10郾81万元。病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纠纷前往医院寻衅滋事者明显增多,有的甚至威胁医生,冲砸医院,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全国范围内医疗纠纷数量明显上升,但医疗事故并没按比例上升。这反映技术问题不是主要原因,而是有深刻的社会根源。

此外,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现行医疗卫生体制、法律环境、医院管理、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自身等,都对医患关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扩大的趋势,对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以及最后的结局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医患关系恶化成因的多维思考

医患关系恶化成因的社会及心理分析

医患关系的恶化、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社会及心理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患双方角色意识的差异与归因偏差。医疗实践证明,不少医患冲突是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所具有的不同角色意识导致对相同问题不同的归因所引起的。由于医患双方专业分工、专业知识背景差异及各自权益的不同,面对同一个有争议的诊疗结果,就存在归因的认识性与动机性偏差。对医方从专业标准角度归因为正常的诊疗结果,患者却可能归因为医方诊疗的失误或事故,片面地追究医方。与此同时,双方表现在社会层面的一致偏差,如患者对现代诊疗结果的过度期望,也是产生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

医疗服务补偿行为引发的积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被推向市场,国家实行差额补贴,财政补偿不足,必须靠医院增加收入来弥补。医院在强调社会效益的同时,必须谋求经济效益,这必然带来医患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与此同时,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医疗卫生行业很大程度上具有垄断特征,难以提高公共支出效率,这就必然涉及医保、医药以及患者之间的利益调整,势必会增加医患之间、医保之间、医患与医保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摩擦。

医学模式演化过程中伴随的负面效应。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医学模式出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趋势:一是医患关系的物化趋势,主要在医患双方对物理、化学等检测诊断的依赖性;二是医患关系的分解趋势,即如前所述的医患双方角色意识的差异与归因偏差;三是患者与疾病分离趋势,这说明医患双方在协调和交往的相互作用和人际吸引的程度上有待一个逐渐产生、发展和升华的过程。这三种趋势相互作用的结果,使得医患双方情感交流日趋减少,医患关系日趋冷漠,以致在一定条件下引发或激化了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恶化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卫生事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改善,应该重视相关的经济因素。医患关系紧张的经济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医疗服务市场机制的发育不够健全、完善。经济学认为,在完全市场竞争中,完备的信息剥夺了任何交易者的优势;资源的自由流动消除了任何可能的差异,从而使市场机制有了自然淘汰过量服务的功能。市场上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只能按市场价格成交。但医疗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医疗服务市场虽然有很多竞争者,但医疗服务本身的差异性很大。不同医疗机构或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由于在服务质量上的优势,使得一些医疗机构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加上较强的地域性所形成的市场垄断地位,以及医疗服务供应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供应者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替需求者作出消费决策。这说明医疗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卖方垄断市场,而垄断性又会导致服务价格高,服务质量差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医疗服务市场机制的发育不够健全、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前者是指优质的医疗服务质量被劣质的医疗服务质量所替代;后者是指医院会给患者提供一些不必要的、过度的医疗服务,如开大处方、开昂贵药品等等。医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往往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降低了医疗服务效率,损害了患者利益。

医患关系恶化成因的法律角度分析

从法律视角来审视医患关系恶化的成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医患双方的主体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医疗主体对患者的平等主体意识滞后。目前,虽然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主体平等地位和知情同意权已被许多立法所确认。但是,作为医疗主体的医院。却依然缺乏对现行法律和现时医患关系特点的清晰认识,仍以“家长”自居,缺少对患者主体权利和其自身体验的充分尊重,缺少对医患关系改善与医疗纠纷预防的主动意识和行为,这就为医患关系埋下隐患。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目前,对医患关系的性质与调整的适用法律未成一统。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法两家难成共识。对医疗行为中经常面对的知情同意权的决定主体序位,履行告知范围、标准、要求、界定,医疗特权的范围、免责等问题,都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或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至于医疗主体在医疗行为与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时常遭遇困惑或尴尬。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如何对处理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如何对处理

  医院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导致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当事人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处理医疗争议的期限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如何调解

  可以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如何保存证据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尸体可以保存多久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如何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能否拒绝尸检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中的病历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患者是否仍需举证

  在医疗事故中实行举证倒置,但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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