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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编制经费成难题 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必须再造

添加时间:2023年1月24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编制经费成难题,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必须再造   http://www.csyljfls.com/

 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编制经费成难题

困境:人员和经费保障是关键

根据各地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经验来看,成立这一调解机制无疑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路径。惠州迟迟未能建成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原因,各方观点认为,人员和经费无法保障是其中的关键。

陈浩表示,成立医调会是惠州缓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医调会进行医疗纠纷调解是免费的,那这一机构运行的经费哪里来任何部门都不愿意出。解决了运行经费问题,这个机制才有可能建成。”

练静与陈浩持相同的观点,她认为,医调会从其实质上来说,是一项社会性公共服务,如果没有建立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方面的机制,将难于保证其持续、有效地运作。

“惠州要及时落实这一机制,显然需要市编办的支持。”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调解机构可以隶属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由市编办给出一定编制,安排专人来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而就医疗纠纷中容易碰到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寻求惠州已有的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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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主要模式

宁波模式:理赔处理机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其最主要的做法是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两大机制。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由调委会、理赔处理中心共同负责处理。

特点:调解不收费;身份独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经费有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北京模式: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指定调解机构调解

2005年,北京的两家医疗保险承保公司中的太平保险公司负责承保西城、昌平两区的医院,指定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做纠纷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负责其他十六区县的医疗纠纷处理,指定的调解机构是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两个医疗纠纷调解中心都拥有一个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后,中心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属于医疗保险范畴,予以受理并进行调解。吉林、芜湖、铜陵、无锡等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北京模式的推广。

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必须再造

最近,医患之间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表明旧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已经失去了作用。考虑到医患冲突的长期存在且可能局部恶化,政府急需着手建立新的、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渠道。仅仅靠医院加雇保安或者政府的一纸禁令,不足以保障医院的秩序和行医的安全,也让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目前,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患者可以向医院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对这三条道路都有详实的铺设,但是由于我国一些特殊的国情,很少有患者考虑投诉,向卫生局告状也不很现实,诉讼基本上成为唯一的选择。然而,即便对簿公堂,患者也觉得无法讨回公道。

医患诉讼的核心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常常决定着官司的胜负。根据,鉴定由市级以上医学会主持,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涉及的学科,决定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多数情况3~5人,也有7~11人的。在鉴定会召开7日前,鉴定专家由医患双方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

为了显示对医患双方一视同仁,规定了严格的回避条款,可是它仍然无法消解“自己给自己鉴定”的印象。毕竟从医学会到专家库俱是医生所把持。另外,鉴定专家、鉴定过程的不公开,更加重了患者的疑虑。常出席鉴定会的医学专家,自身也会遇到医疗纠纷,乃至被人鉴定,正所谓风水轮流转,今年到我家,难免促成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患者的利益则被牺牲了。

在很多医患恶性案件中,在几乎所有的“医闹”事件中,患者都表现出对医疗鉴定的不信任。尽管出事的医院无数次地要求走此“正规程序”,但是患者大都宁愿铤而走险,也不愿意去“钻套”。

当然,除了医疗鉴定之外,医患双方还可以选择司法鉴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称,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提出要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一般也当予以支持。法医的引入使得鉴定可能“瓜田李下”的色彩淡了一些。糟糕的是,法医进行临床医学鉴定缺乏法律明确的授权,其专业性、权威性也经常受到医生的质疑。

大多数患者还认为,现在的鉴定工作效率颇低,一般人都等不起。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出台,需经历提出申请、抽选专家、召开听证会、作出结论等一系列过程,再快也得好几个月。如果某一方对结果提出异议,那解决争端就更遥遥无期了。

如此,纠纷一出,在患者心中,现有各种处理渠道都不利于自己,放弃这些渠道是必然结果。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性格偏执或者受伤深重的患者难免有极端行为,恶性事件也就发生了。

目前,一些地方在试点新的纠纷处理办法。其方向是引入第三方,比如购买医疗事故保险。不过,医院对此多不甚积极。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院长称,医院买保险的目的是发生纠纷后避免和患者当面冲突,希望保险公司能出头和患者商谈,然后该赔付就赔付,可是现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钱,和患者谈判还得医院自己来,这就极大地挫伤了医院的积极性。

现在看来,在其他长期改革未见效之前,建立崭新的纠纷处理机制是医改刻不容缓的任务。事实证明,由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对医患双方乃至全社会都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它带来的焦虑、恐惧、愤怒和怨恨已经深深地毒害了医疗行业,给医患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网络流行语说:医患之间真的再也“伤不起”了。这在同仁医院的医生被砍伤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如前所述,新机制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俱认可的基础之上。双方都认可的前提则是彼此权利的对等。毫无疑问,医疗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对称,但是制度安排仍然有改进的空间。医生应该将自己的诊治行为处于能监督的状况中,一旦发生纠纷,监督本身将是对其最大的保护。医疗鉴定应当严格贯彻公开的原则,使参与专家的权责最大限度地统一,避免“医医相护”、营私舞弊,从而也让患者对其保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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