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医患矛盾源于有关部门管教不严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添加时间:2023年2月23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患矛盾源于有关部门管教不严,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http://www.csyljfls.com/

 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患矛盾源于有关部门管教不严


  “近些年来,中国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社会上一部分人把‘看病难、看病贵’的都归结到医院和医务人员,出现了对医务人员不信任、歧视,甚至丑化的现象。这样发展的后果,必将使人民的健康受到损害,必将使政府的形象产生影响。”8月12日, 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在“第三届中国百名医学家峰会”上如是说。

  殷大奎会长将医患矛盾的归在公众头上,而在此之前,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则将归结到媒体身上。他指出:“有一些媒体持这样的态度,不管谁和医院闹纠纷和闹事,都义无反顾地站在医院的对立面……如果媒体丑化医疗机构,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和广大群众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和损失。”

  医患矛盾不是怪媒体就是怨公众,唯独不提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自身的问题,这种说法遭到质疑也是在所难免。事实上,从已经披露的诸多医疗纠纷来看,绝大部分都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医疗机构对于利润的过分追逐、医务人员道德水准的普遍下降才是问题的根源。从屡禁不止的“红包”到见死不救的冷漠,从大药方到愈演愈烈的医疗乱收费……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一系列的劣迹,在不断蚕食医务人员多年以来建立起来的良好形象,引起公众的不满。

  实际上,没有谁有兴趣去丑化医务人员,况且,如果医务人员严格要求自己,自身形象很好,也不是谁想丑化就能丑化得了的。

  而这一切,都与卫生主管部门管教不严有很大关系。实际上,公众与医务人员之间并没有天然的矛盾,相反,他们之间的救治与被救治的关系,更应该是融洽且充满温情的,不幸的是,这一切都被医疗机构以逐利为目的的贪婪给打破。倘若卫生部门严格管教,严厉惩处医疗机构因过分逐利而做出的种种丑行,那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形象也不至于恶劣到如此地步。

  遗憾的是,卫生部门在查处医疗机构诸如乱收费这样的问题上,手腕始终无法真正硬起来,表现得非常“仁慈”。据报道,2005年中国内地卫生系统共查处收受“红包”问题178件;查处医疗乱收费问题431件,涉及金额才399万元人民币。而2004年,国家审计署抽查北京地区10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收费项目,发现违规向患者多收费用1189.96万元。如此对比说明了什么

更令人不解的是,对于公众一向反感的“红包”问题,8月9日,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竟然称,治理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在催促医生上缴“红包”。他辨析说,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而“红包”则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他表示,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可以想象,有主管部门打开的这个缺口,医务人员只会更加肆无忌惮、心安理得地收受“红包”。


  在此情况下,医患矛盾还能不尖锐一味地推卸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主管部门更应该深刻反省,在医患矛盾尖锐的今天,自己到底做了什么。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为保障伤病员和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妥善地解决好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对诊疗护理过程、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负伤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葛。本程序适用二对医疗单位发生的非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二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病历及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不得外借、复印、摘抄。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查阅。


第四条 医疗事件发生后,病员及家属如有意见,应及时向当事医疗单位反映情况,并提供书面意见和要求。投诉的家属超过2人以上的,应推举1位法定代理人为投诉代表,全权负责投诉及接受调解。投诉代表若非直系亲属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第五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病员家属对医院死亡诊断有异议时,必须进行尸检。进行尸检的单位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拒绝或拖延期的一方负责。尸检费用先由病员家属预支,属医疗事故的由当事医疗单位负责。


第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员或其亲属向有关部门投诉,这些意见将先转给各医疗单位的医务科或相应部门。医务科或相应部门对投诉意见必须予以重视,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匿名重查清当事的科室、有关人员和事件的经过,并实是求是写出调查报告和提出初步意见。


第七条 行政调解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院接待人员应文明礼貌,秉公办事,态度热情,谦虚谨慎。以事实为依据,对医护工作中的缺陷如实剖析,不偏袒,不护短。


第八条 医务科或相应部门应指定专人接待投诉者并在接到书面投诉意见15天内,将查处意见答复病员一方。做到事实清楚,分期。结论有据,处理得当。


第九条 病员及家属如对医务科或相应部门的查处意见有争议时,医疗单位应由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鉴定意见书面答复病员一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当病员一方收到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后,医患双方对医疗事件的确认和处理仍有争议时,双方均可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常设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处。


第十二条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方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 由法定代理人或投诉代表提交有效证件、委托书和鉴定申请书;


二、 提供鉴定申请书、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一式二十份,供鉴定会议使用;


三、 预付鉴定费1200元。鉴定结论若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则全部由当事医疗单位负责;若不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病员和医院双方提供的资料,在充分做好准备的基础上,安排时间、地点,组织召开鉴定会议。鉴定结论书文本将交申请鉴定的一方。


第十四条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委员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无论重新鉴定的结论如何,原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对医疗事件发生超过一年后才提出诉讼的,当事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不予受理。对超过第十四条规定期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予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本程序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个体开业、社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