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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7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国务院日前发布《“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明确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方案》中提出,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
  作为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方案》在部署医改各项工作的同时,专门提出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今年1月,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需要突破的八个关键问题,其中之一是“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综合地看,医疗服务领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信息公开完善医疗机构内部治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已成为深化医改语境下改进医疗服务的必然选择。
  医疗服务领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而言有两个层次。其一是医疗机构作为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披露其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这在去年6月卫生部下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第二个层次,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政府信息的规定。两者的关系是,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一方面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另一方面,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服务安全、质量、费用等信息进行评估、排序、公开发布,将信息公开打造成为一种新型、有效的监管方式,使医疗机构面临现实的舆论压力和竞争压力,促成公开公平、积极活跃的良性竞争局面。
  基于上述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应将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作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最直观便捷的做法,是将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披露的主页,链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服务信息披露的主页上,使前者成为后者的子目录,以便公众查询、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披露的医疗服务信息,其核心部分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卫生行政部门从行政管理和政府监督的角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各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服务有关的管理工作、技术与服务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这方面主要突出政府监管的标准。第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通过项目招标、课题招标等形式选定权威、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各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诊断治疗技术、设备器械配置、服务质量、费用控制等进行考察评估。这方面主要突出专业监督的标准。第三,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通过项目招标、课题招标等形式选定权威、中立的专业民调机构,就各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诸多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对患者、患者家属及各界人士进行民意调查,并对相关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进行研判、评析。这方面主要突出社会监督的标准。
  当今信息时代,信息不但是传播力、影响力,而且也是生产力、生命力。在医疗服务领域,医患双方的互动与博弈,相当程度上其实是双方“信息力”的互动与博弈,在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条件下,信息公开对于提高患者的谈判、博弈能力尤为重要。所以,医疗服务领域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既为患者理性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有助于倒逼医疗机构放下身段,改进服务,提高竞争力,也为政府监管、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持续发力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最终有助于形成“医疗信息公开——医疗服务提升——医疗信息充分公开——医疗服务全面提升”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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