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脑膜瘤术后脑水肿诊疗不及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4年5月31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纠纷案   http://www.csyljfls.com/

案情:

张某,2011年3月14日就诊于某医院,头颅CT和MRI检查发现患者右侧枕叶直径约4cm的等密度肿物,诊疗为小脑幕脑膜瘤、轻度脑积水,医师于23日13:00行手术,晚上18:30推出手术室,直接进监护室,20:00患者清醒并反映头疼,护士通知医师但未做处理。21:00病人反应淡漠,舌后坠,21:30病人昏迷,强刺激可呼吸,就观察未做处理,22:45病人呼吸骤停,胸外按摩,插管抢救,23:00医生为患者行头颅穿刺手术,因病情严重于24日临床3点去世。

经两次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委托律师,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提出:(1)、医方对病人术后病情变化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尽早采取降颅压等措施,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医方在此阶段存在医疗过错,与病人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2)、术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未采取预防脑水肿措施,如使用激素类药物;(3)、医院管理存在严重瑕疵,下级医生在发现病人异常情况后,应及时通知上级医生。

后司法鉴定认可医方责任为20-40%,患方得到22万左右赔偿。

律师感悟:医疗事故鉴定虽有医疗机构人员回避制度,但基于医生自己鉴定自己,缺乏公正性,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被医学会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的案子,约有80%左右被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