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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过错参与度决定医院赔偿额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0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小欣的父亲在北京某医院手术后病危,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欣及母亲杨女士认为是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因此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
  法院委托的鉴定中心认定,医院对小欣父亲死亡结果的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在25%左右。前日,丰台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家属称医院应担责四成
  小欣诉称,2005年11月28日,她在叫父亲起床时,发现父亲行动迟缓,于是,带父亲到被告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高血压病、脑梗塞。当日收父亲住院治疗,并为其实施了全脑血管造影术,右侧颈内动脉溶栓术。
  小欣的父亲在手术中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呈昏迷状态,生命体征不平稳,医院向家属交待了这一病危的情况。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小欣的父亲于入院次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小欣及母亲杨女士认为,父亲的病情并不严重,其死亡是因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据此,小欣及母亲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40%的比例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损失共计28.7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4万元。
  医院表示,在对患者检查后,向家属告知了风险,经过家属同意签字后才对患者进行溶栓手术,后患者出现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对患者的诊疗没有任何过错。
  判决医院担责四分之一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一些工作准备不充分、治疗方案告知不全的医疗缺陷。医院的医疗缺陷与患者死亡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在25%左右。
  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小欣及母亲杨女士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2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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