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异位妊娠医院处置不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赔偿责任   http://www.csyljfls.com/

异位妊娠医院处置不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患者党某某,女,27岁,因停经45天,突然下腹痛半小时于2012年12月26日02:45时入院。患者平素月经规则,LMP 2012年11月11日,停经35天开始出现阴道少量出血,少于月经量,暗褐色,无腹胀腹痛、肛门坠胀感,停经38天行B超提示左侧附件区可见大小约15mm×14mm低回声,孕酮10.54ng/ml,血β-HCG 2788.00mIU/ml,提示早孕,疑似先兆流产、宫外孕,患者不愿住院观察。现突发现下腹胀痛半小时,感恶心、肛门坠胀感,以“宫外孕”收住某医院。既往2007年因宫外孕行腔镜手术,2009年因宫外孕行剖腹手术。专科检查:外阴正常,阴道畅,暗红色血液,宫颈光滑,举痛明显,子宫稍增大,质中,活动可,右侧附件未触及,左侧附件区未触及明显包块,压痛及反跳痛明显。B超示:宫内未见明显妊娠囊回声,左侧附件区混合型包块,宫外孕待排,盆腔少量积液。血常规未见明显异常,阴道后穹窿穿刺抽出不凝血5ml。诊断异位妊娠,有手术指征,向孕妇及家属谈话,告知风险,即可手术。

于2012年12月26日4:10至5:05行经腹腔镜左侧输卵管开窗取胚术+盆腔粘连松解术,腹腔镜探查见:腹腔内见暗红色血液300ml,子宫增大如孕40天大小,前后壁与周围组织形成多个膜性粘连带。右侧见明显活动性出血,吸尽腹腔内积血,提起左侧输卵管包块,钳出内容物,肉眼可见凝血块及变性绒毛,绒毛组织送活检。手术过程顺利,术后诊断: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慢性盆腔炎。

 术后抗炎对症支持治疗,复查血常规,血β-HCG 7654.00mIu/ml,12月29日血β-HCG 4467.00mIu/ml。30日病检回报: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与临床诊断相符。于2012年12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2、慢性盆腔炎。嘱1周后复查血β-HCG,如出院阴道出血多于月经量,发热、腹痛等不适随诊。

后因下腹疼痛入住另一医院,于2013年1月18日入院,查血β-HCG 5159.14mIu/ml。诊断为持续性宫外孕,2013年1月19日行腹腔镜手术,术中见腹腔内较多血块,清除异位妊娠病灶,切除左侧输卵管,术后ICU观察病情,1月23日复查β-HCG 776.19mIu/ml,于2013年1月24日出院。

二、医方过错点:

党某某因停经45天、突发腹痛半小时入院,医方根据B超检查结果、血β-HCG水平及腹腔镜穿刺抽出不凝血,诊断“异位妊娠”并收入院合理。因后穹窿穿刺抽出不凝血,考虑异位妊娠破裂出血,具手术指征,医方行手术处理是合理及时的,在考虑患者未婚,具有生育要求,另一侧输卵管因异位妊娠已切除,采取腹腔镜侧输卵管开窗取胚术,保留左侧输卵管的术式正确。但医方在去胚胎术后,未注入MTX,彻底杀死滋养细胞,导致滋养细胞未能彻底清除,持续生长而又发生持续性宫外妊娠,据此认为医方在手术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在行腹腔镜输卵管开窗取胚术后,患者遵医嘱于2012年12月27日、12月29日、2013年1月5日三次复查血β-HCG,血β-HCG水平虽有降低,但处于较高水平。医方未予重视,未考虑进一步检查,致未能及时诊断发现持续性异位妊娠可能,据此认为医方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过错。

 综上,根据现有资料分析认为,由于医方在行腹腔镜左侧输卵管开窗取胚术时,未注入MTX药物杀死滋养细胞,致滋养细胞未被彻底清除干净,而持续生长,且在术后多次复查血β-HCG水平仍处于较高水平时,未及时综合考虑,为进一步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持续性异位妊娠,而不得不再次手术切除左侧输卵管。据此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持续性异位妊娠再次手术致左侧输卵管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61-85%。

三、律师点评

    该案法院审理后,问询了几家大型医院妇科主任的意见,最终按61%确定医疗机构责任,但该案判决个人认为问题最大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明显过低为6100元,不能弥补患者缺失唯一输卵管后有可能导致今后生育不能的重大后果。案件一审判决后,医方进行了上诉,其中有一理由非常牵强甚至不能接受,认为患者方左侧输卵管的切除非该医院诊疗行为,而是第三人另一医院所谓,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医疗行为客观上是因为上诉人的医疗侵权行为后的一个补救行为,由上诉人引起,理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