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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疗纠纷律师谈相当因果关系在医疗鉴定中的应用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1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鉴定   http://www.csyljfls.com/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谈相当因果关系在医疗鉴定中的应用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案情:

何某某,男,2005年5月30日至A医院门诊,经检查,拟诊:右隐睾,左精索静脉曲张,左腹股沟疝,包皮过长,阴囊新生物,处理意见:术前检查,住院。何某某于同年6月2日入住A医院,6月3日行右侧睾丸固定术+左腹股沟斜疝修补术+包皮环切术+阴囊新生物切除术,于6月17日出院。入、出院诊断为:右侧隐睾,左腹股沟疝,包皮过长,阴囊新生物。2006年9月23日,何某某因“系带旁新生物2年”至A医院门诊,予以配药治疗。2012年2月7日,何某某在B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查精液,分析报告:精子密度(百万/毫升):0。2012年2月16日C医院SQA-V精液检查报告:精液差手工检测,离心后未见。2012年5月31日D医院睾丸附睾穿刺活检报告:左侧附睾约2-3个精子/HP,形态正常,可见少量活动精子。

二、鉴定情况:

(一)、第一家鉴定机构意见:

 该鉴定机构意见为:1、患者右侧隐睾、左腹股沟疝等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符合诊疗常规;2、术前精液的检查结果对本次鉴定并无重要影响,无精症原因很多,2005年至2012年已经长达7年,期间有众多可能会引起无精症。3、根据目前提供的鉴定材料无法证明患者的无精症与2005年6月3日手术有关。4、医方的病史记录存在不足,如病史修改无注明日期及签名,但与病情无关。

鉴定意见认为A医院不存在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诊疗过错。

(二)、第二家鉴定机构情况:

第二家鉴定机构认为:患者因左腹股沟斜疝、右隐睾至计生所医院行手术治疗,后经精液检查发现精子密度为0。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医方诊断“左腹股沟斜疝、右隐睾”正确,行左腹股沟斜疝修补及右侧睾丸固定术有指征。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准备不充分。医方术前开具患者精液检查的项目(收费单据佐证),但未见该检查报告单即进行手术,也未对此情况说明及记录,管理及医疗上均有缺陷。2、手术操作不慎不能排除。根据送检的材料,判定患者为左侧梗阻性无精症的可能性大(某医院睾丸附睾穿刺有精子)。不能排除因手术不慎致输精管梗阻的可能性存在。上述过错与患者左侧梗阻性无精症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外科手术本身有一定风险,且患者左侧梗阻性无精症的其他可能因素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右侧隐睾为先天疾患,不具有生精功能,目前不能自然生育与此也有关系。鉴定意见为医方责任比率为50%。

三、法院裁判情况:

   法院最终采信第二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判决A医院赔偿何某某及其妻子113233元。

四、律师点评

 1、该案诉讼中原告为什么为何某某和其妻子

    因为A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其妻子自然生育的权利,其要想生育,其妻子也必须到医院接受相关的医疗措施辅助生育,也一定会产生相关费用,故其妻子也为合法的诉讼主体。

2、两次鉴定为什么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

    为什么两次鉴定结论会迥然不同,究其原因应为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不一样,第一个鉴定机构采取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必然因果关系,该学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决定作用,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必然的联系。必然因果关系的理论已经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摒弃,该学说十分不利于患方权益的保护。

    第二个鉴定机构采取的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通用的,即相当因果关系,该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也即该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就认为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第一个鉴定机构认为患者的无精症原因众多,而且间隔时间太长,医方的手术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可能,更多的是长达七年之中其他的原因,采用的必然因果关系;第二个鉴定机构认为,医方术前准备存在过错、之后检查是输精管梗阻,这些过错与患者的无精症的可能性无法排除,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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