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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推定过错的运用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3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纠纷案件   http://www.csyljfls.com/

医疗纠纷案件中推定过错的运用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例:

     案例一:张某因先天性心脏病于2001年5月12日入住某医院,该院诊断“先天性心脏病、法洛氏四联症”,次日,该医院为张某性“体外循环下法四矫治术”。6月1日,张某突然意识不清,呼吸骤停,医院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伺候,张某呈深昏迷,有高热,阵发性抽搐。6月4日,张某逐渐恢复自主呼吸,浅昏迷,有阵发性抽搐,医院继续给予对症及支持治疗,7月4日,医院为张某性颅脑CT检查,显示脑萎缩,给予神经高营养及高压氧治疗。为进一步诊治,2002年1月2日起张某一直在外省救治,由某医院承担高额治疗费。2006年3月医院停止支付该费用。后张某某在异地起诉某医院,称某医院伪造病历资料,让非本院医师及没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张某实施诊疗行为。诉讼中,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时,某医院无法提供病历原件,且提供的病历确实存在涂改、增添内容等现象,医学会将相关材料退还法院。后该案一审怕绝某医院赔偿各项费用2176000元,双方均不服,上诉到某市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丁某某因“颈部疼痛10年,加重伴双上肢疼痛、麻木、乏力、头痛头晕、左下肢无力1周”于2011年6月26日入住某省人民医院治疗,入院后行头颅MRI检查提示C3/C4,C4/C5,C5/C6椎间盘突出,于2011年7月2日行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11:50结束手术,当晚22:17,丁某某诉咽喉部不适,呼吸困难,面色潮红,经立即抢救,至22:20分,丁某某面色青紫,唇发绀,呼吸骤停。经给予器官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灯抢救后,22:43分呼吸自主心态,无自主呼吸。7月11日凌晨4点丁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死亡原因为:符合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后脑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

案情发生后,家属立即与医方共同封存病历,当时未制作封存清单,2011年7月22日,医患双方开启7月11日封存的病历时,医院工作人员又加入了若干材料,封存建中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存在两个不同版本,后双方协商以患者复印的病历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本次鉴定提交的鉴定材料中,无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等材料,无法反应整个诊疗过程,故无法评价医方的诊疗行为”,后该案经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认定医院赔偿患者人民币363062元。

二、案例点评:

     前一个案例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第4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该案件中,医疗机构应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证明的途径就是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某医院无法提供病历原件且患者方对此也提了异议,导致医学会对该案件无法进行鉴定,最终由医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后一个案例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案例中,某省人民医院往已封存的病历中加入事后完成的病历,导致病历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且之后某省人民医院也无法解释加入的是哪些病历,因为之前没有制作封存病历资料清单,因此推定某省人民医院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伪造”行为,而不真实的病历材料又导致某省人民医院无法通过鉴定排除其因果关系,最终承担了相应责任。

     医疗侵权的实质应是医方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从诊疗的实质来看,两家医院都承担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但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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