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赔偿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医疗保险
医疗管理
纠纷举证
张律师办案手记
医疗赔偿
事故案例
医疗动态
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8692226130
联系人:
张志强
湖南
长沙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添加时间:
2015年1月15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级医疗事故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3.怎样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4.医疗事故完全责任如何认定,赔偿多少 医疗事故如何确定赔偿的项目
5.医疗事故赔偿调解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依据是怎么样规定的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