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不当致大面积脑梗承担赔偿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7日8:15,岑某某因“反复咳痰、喘息30余年,加重10天”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同日9:17.某医院对岑某某予氨溴索祛痰,沙丁胺醇、多索茶碱等解痉平喘,甘露聚糖肽增强免疫力;麻岑止咳糖浆止咳,头孢西丁抗感染等治疗。11:30,岑某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紫绀、意识逐渐丧失等状况,呼之不应。某医院立即给予心电监护,持续皮囊辅助呼吸,同时行气管插管,经会诊转入ICU继续抗感染、解痉平喘、化痰、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17:00,诊断:支气管哮喘危重型、肺部感染、二型呼吸衰竭、高胆固醇血症。11月10日23:22,行CT检查后显示:右侧额颞叶及双侧枕叶见不规则片状低密度影,边界不清,其密度欠均匀,似见少许稍高密度影,病灶见占位效应,右侧裂池变浅,双侧脑室后角内见高密度结节影,CT值约为95HU,中线结构向左偏移,右侧脑室受压改变。11月12日,岑某某行气管切开术,11月15日,生命体征平稳,11月18日转入内科继续治疗。2014年10月11日,岑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
二、鉴定意见: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案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分析如下:
(一)、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岑某某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过错分析:1、被鉴定人岑某某换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入院治疗,医院使用甘露聚糖肽增强免疫力错误,违反用药禁忌,导致输液过程中发生支气管哮喘大发作,出现呼吸障碍,转ICU抢救治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03年1月24日及2003年4月11日分别发出“关于甘露醇聚糖太注射剂使用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3)14号)和“关于修订甘露醇聚糖肽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国药监安(2003)24号),通知指出:近来甘露醇聚糖肽注射剂发生了严重不良反应,认为专家分析会分析的甘露醇聚糖肽注射液引起死亡的原因主要与B 型不良反应有关的意见时客观的,于是提出了对甘露醇聚糖肽注射剂说明书修订的修订意见,意见四(禁忌)“对本品过敏者、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气管炎患者禁用,高敏体质者禁用”。2、被鉴定人岑某某在医院输液中(使用甘露聚糖肽)发生哮喘大发作后,医院在抢救治疗中存在不足。根据国药监安(2003)24号“甘露醇聚糖肽注射剂说明书修订意见”五(注意事项)明确提出:因本品有过敏反应及呼吸骤停死亡的报告,本品应在医生严密监护并有抢救措施的条件下使用,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有关症状,应立即停药,并给与对症及抗过敏治疗。医院在患者出现紧急状况时虽积极给予了对症治疗,但因未能意识到是甘露醇聚糖肽引起过敏反应,因此未能第一时间立即停药及抗过敏治疗。另外,在转ICU治疗中未能及时性头颅CT检查,以适时了解脑部缺血、缺氧及其他情况变化,以便针对性预防和治疗。因此,及至患者出现左侧偏瘫体征时,才行头颅CT检查,确诊脑大面积梗塞灶,客观上延误了脑梗塞早发现、早治疗。
(二)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1、医院违反用药禁忌使用甘露醇聚糖肽注射液,致使输液过程中出现药物反应,导致哮喘大发作、呼吸功能障碍。因此,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哮喘大发作、呼吸功能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因哮喘大发作、呼吸功能障碍转医院ICU治疗中出现脑梗塞及继发梗塞区脑出血,预后出现右侧颞顶叶及双侧枕叶片状软化灶,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结合脑梗塞机理,认为:被鉴定人哮喘大发作、呼吸功能障碍导致脑缺血、缺氧,可使脑血管痉挛、血流变缓及血管壁损害等形成血栓高危因素,产生脑梗塞;3、根据血栓形成理论,血栓形成有公认的三大因素:血管壁损伤、血流异常及血液成分异常。被鉴定人岑某某血脂检测为高血脂,彩色多普勒检查双侧颈动脉弹性差伴右颈总动脉粥样硬瘢及软瘢形成。因此,被鉴定人自身因素也应为血栓形成、脑梗塞的因素。
综上,认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为鉴定人损害后果(脑梗塞及遗留左侧肢体偏瘫)主要因素。
三、裁判情况:
结合岑某某四级伤残及存在后续终身护理依赖事实,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某医院赔偿岑某某566055.64元。
四、律师点评:
该案件的核心是药物的使用不当以及后续处理不到位,这也反应了部分专科医院对专科疾病以外的疾病认识不足、处理不到位的实际状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布药物的不良反应,值得各家医疗机构关注,该案之所以能让医院负主责,最直接的原因是医方违反了药物使用规范,在患者处于支气管哮喘时,使用了禁忌使用的甘露醇聚糖肽药物导致了病情进一步加重,最终导致了脑梗塞以及左侧肢体偏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