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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病情认识不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赔偿责任   http://www.csyljfls.com/

产妇病情认识不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日,杨某因“1胎孕足月,憋气伴腰背痛2小时”就诊于某医院,入院诊断:1、G2P0宫内孕38周,头位;2、慢性高血压合并先兆子痫;3、妊娠期糖尿病;4、腰背痛原因待查;5、多囊肾;6、子宫肌瘤7、高龄初产;8、脾大待查;9、血小板降低待查;10、妊高症性心脏病;11、心功能不全。某医院对杨某行急诊剖宫书,取出一足月成熟活女婴。2013年10月4日,杨某从重症监护病房转往普通病房,后病情突然变化,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鉴定情况:

  杨某死亡后,杨某家属房拒绝行尸体解剖,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一)、对某医院诊疗行为的评价。1、被鉴定人为女性,时年36岁,因“一胎孕足月,憋气伴腰背痛2小时”于2013年10月2日凌晨急诊入院。入院诊断为“1、G2P0宫内孕,38周;2慢性高血压合并先兆子痫;3、妊娠期糖尿病;4、腰背痛原因待查;5、多囊肾;6、子宫肌瘤7、高龄初产;8、脾大待查;9、血小板降低待查;10、妊高症性心脏病;11、心功能不全”。为减轻被鉴定人心脏负荷,经家属同意医方为其行剖宫产,术后安返ICU病房,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监测生命体征及阴道出血情况。术后第三天病情平稳转回妇科,医方上述诊疗规范;2、2013年10月4日15时,被鉴定人因情绪激动后突然抽搐,于15:02分突然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口唇紫绀,医护人员到场,床旁心电监护示血压180/100mmHg,心率80次/分,考虑产后子痫,立即提升吸氧浓度、安定10mg静推,呼叫各科到场抢救,于15:10分被鉴定人心率33次/分,随后呼吸、心率停止,给予气管插管,持续胸外按压及相关药物救治,并请外院妇产科和心内科专家来院协助救治,经4个多小时抢救无生命迹象。死亡诊断:心源性猝死脑出血肺栓塞主动脉夹层免疫系统疾病医方抢救过程无过错;3、根据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入院后查体右侧血压未测出,双上肢血压不对称;超声心动图检查提示有升主动脉增宽;术后腰背疼痛症状没有完全缓解,出入量不平衡、尿量减少等组织器官缺血改变;血压控制不满意;用产科情况难以解释上述临床症状和原因,医方没有注意到上述病症特点对其进行相关检查和请相关科室会诊,尤其在转回妇科病房,从2013年10月4日10:56-15:00被鉴定人血压收缩压持续在180mmHg以上,医方未予相关处置;于15:02被鉴定人因情绪激动发生心跳骤停,医方存在过失。(二)、关于某医院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被鉴定人因“一胎孕足月,憋气伴腰背痛待查,高龄初产妇,脾大待查,血小板降低待查”,行剖宫产术,术后第三天因情绪激动突然四肢抽搐、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诊断考虑:心源性猝死脑出血肺栓塞主动脉夹层免疫系统疾病等。因被鉴定人拒绝尸体解剖,死因不能确定。根据其发病诱因、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病情迅速变化直至突然死亡的病程经过综合分析认为,导致被鉴定人死亡的原因不排除由主动脉夹层破裂所致。

鉴定意见: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杨某家属医疗费7756元、死亡赔偿金371987元、丧葬费10427元、精神损害费21000元。

四、律师点评:

   该例主要是妇产科医生对妇产科专业以外的病情缺乏掌握,未及时申请心内科会诊明确诊断,导致病情的认识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国内综合型大型医院的通病,医生对本专业内的病情掌握比较深入和透彻,但对超出本专科以外的病情缺乏基本了解和掌握,这也是导致本病例未及时得到及时、正确诊断的原因。最终造成了医方40多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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