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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医疗事故患者伤残的赔偿项目

添加时间:2015年4月12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1、残疾赔偿金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 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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