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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个体医生使用过期疫苗赔偿患者2500元

添加时间:2015年4月14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8月9日,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过期狂犬疫苗给病人注射的个体医师任庭秀自愿赔偿患者的晓华人民币2500元,并当庭给付。

  2003年5月22日,不到两岁的原告晓华被猫抓伤后,其母李付贤带他到被告任庭秀的诊所打狂犬疫苗。被任庭秀按一个疗程给晓华开了5支狂犬疫苗,并相继给司晓华注射了4支。2003年7月13日,李付贤又带原告去被告诊所注射第5支疫苗。注射之后被告把药瓶给原告玩,李付贤发现该疫苗系过期药品且与前4支产地不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大方县卫生局调查,认定任庭秀违反了《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和诊疗常规,存在过失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大方县药监局也以使用过期药品为由对任庭秀处以罚款1200元),要求任庭秀立即停止使用注射用生物制品,但对双方的纠纷调解未果。

  2004年7月12日,司晓华的父亲司贵章、母亲李付贤作为监护人以司晓华的名义将任庭秀起诉到大方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每年带原告到省级医院检查身体一次,担保原告在20年内不出事,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2004年7月27日,经大方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任庭秀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2500元。原告自愿放弃逐年到省级医院检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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