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腰椎术后出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例

添加时间:2015年8月16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责任   http://www.csyljfls.com/

腰椎术后出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诊疗经过:

李某某因腰痛及双下肢麻木疼痛6年,加重1年,于2013年7月21日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胸腰椎多发性骨折;2、胸腰段后凸畸形;3、腰椎管狭窄症(L3/4、L4/5)。2013年7月25日,某医院为李某某行胸腰椎后路T12截骨矫形植骨内固定术+T10椎体成形术+L4/5椎管减压术。因术后出现急性硬膜外血肿形成,于术后第二天行胸腰椎后路血肿清除术。后李某某于2013年9月7日出院,共住院48天。出院诊断为1、胸腰椎多发性骨折;2、胸腰段后凸畸形;3、腰椎管狭窄症(L3/4、L4/5);4、胸腰椎术后硬膜外血肿形成;5、双下肢瘫痪;6、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7、尿路感染。2013年9月6日,李某某入住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黄岛分院进一步治疗,至同年10月15日出院,共住院39天。同日,李某某再次入住某医院医院治疗,至2015年2月4日出院,共住院477天。

二、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伤残等级为二级××;2、手术后护理期限为540天,伤残评定后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3、根据李某某入院时的症状及体征,结合影像学资料,被告对李某某拟

行的手术治疗具有指征,符合诊疗常规。李某某术后出现双下肢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时间上与经治医院手术存在连续性,在临床表现上与手术平面脊髓损伤后所致的表现相吻合。对该类手术,术中应严密观察、保护脊髓、神经,仔细止血,尤其在矫形过程中还应特别关注脊髓、重要血管的牵拉情况等,经治医院术中观察、止血不够彻底,使术后血肿压迫脊髓,存在过错,虽然及时进行二次手术清除血肿,但仍使患者遗留双下肢截瘫及大小便功能障碍。然而,医院所行的手术难度非常大,尤其在对脊柱矫形的过程中,容易因牵拉、矫正等因素对脊髓、神经、血管等造成一定的损伤。即使经治

医院在术中完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术中观察、止血等操作非常仔细、彻底,也难以完全避免脊髓受损的可能。故认定被告的过错与原告二级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0%-70%。

  三、法院判决:

   法院按照65%责任判令某医院赔偿李某某人民币633034.25元。护理费计算五年,超出五年以后可以要求医院再行支付。

 四、律师点评:

   该案例术后第二天即出现硬膜外血肿,考虑与手术有关,虽然第二天即行了胸腰椎后路血肿清除术,但仍存在严重的后续症状,导致李某某瘫痪,类似这样的案件一般来讲与手术操作有关,一般承担主要责任比较合适。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