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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癌症漏诊 赔偿

添加时间:2015年8月26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癌症漏诊 赔偿
      近日,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院方因漏诊致使癌症病人错失治疗时机,最终被判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患者家属近27万元。
    2006年12月,李女士因“左乳房胀痛不适”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乳腺增生、乳导管炎,遵医嘱用药。半年后,李女士病情加剧,到某附属医院复查时,被诊断为乳腺癌iv期。随后,李女士两次住院并三次化疗,前后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但最终没有挽回性命。
    李女士去世后,其家属认为洛阳某医院误诊,延误了疾病最佳治疗时间,同时附属医院在治疗中也存在不当,为此将两家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医院辨称,该院诊断正确,符合治疗常规,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附属医院辨称,自身诊断无误,治疗方案正确,患者死亡属于疾病进展转归所致,与院方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显示:医院对李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失,有漏诊乳腺癌的可能性;过失行为与李女士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附属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与李女士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医鉴定无法准确判断李女士的死因与医院的诊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后果;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存在不足,但与李女士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高  晋)  
法官说法
该查不查就是漏诊
    案件宣判后,庭长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张朕说,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是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来决定的。
    本案与其他案件的不同之处,是医生不作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而非作为引发的损害后果。这种那个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诊治行为有无不当,是否存在漏诊行为;二是漏诊与患者最终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乳腺癌作为一种特殊疾病,如果发现及时,成活概率并不低,但如果病情被延误,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后,则会导致无法治疗的后果。而在实践中,乳腺癌的确定并不复杂,简单的穿刺手术即可完成。
    因此,本案中,洛阳某医院的过错不是判断失误,而是根本就没有进行乳腺癌检查,进而导致漏诊。但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毕竟还是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因此,医院承担主责之外,患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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