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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狂犬病诊治纠纷一例

添加时间:2015年8月23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纠纷   http://www.csyljfls.com/

狂犬病诊治纠纷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患者李某某,男,21岁,因被犬咬伤6 去某人民医院要求注射“预防针”, 结果首诊医师只对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处理,而未注射狂犬疫苗,理由是该院无此药。门诊病历记载:我院缺乏狂犬疫苗,如患者不放心,建议专科医院注射。病历上还记载:本地未发现狂犬病,亦未发现狂犬病犬。

6日后患者伤口感觉异常,并出现兴奋、烦躁、怕光、恐水、流涎、多汗,再次去该院门诊,疑为狂犬病住院治疗,经对症处理无明显效果。住院第3日,患者失误、肌肉瘫痪,测得狂犬病毒抗原阳性,确诊为狂犬病,通知病危。第7日患者死亡。

二、鉴定意见

   狂犬病诊断成立,犬咬伤后6小时至该院门诊,并要求注射预防针,医方以缺药而建议专科医院注射。医方在处理犬咬伤的伤口时,清创符合医疗原则,但缝合违反了医疗原则。患者死亡与狂犬病发作有关,与未及时使用狂犬病疫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医方的病历描述来看,正是医院的一些不恰当的诱导,最终导致李某某未注射狂犬疫苗,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三、律师点评:

   为什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被人唾弃,个人认为鉴定专家均是从医院角度考虑,尽可能为医院开脱,本案,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省级医学会鉴定虽然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但责任明显偏轻。这样的案件,首诊医师不负责任的告知是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欠缺基本的医疗常识,对伤口进行缝合,也暴露了该医师的无知。而医院不配备常用药物,也有一定的管理过失。因此本案,如果司法鉴定角度来看,至少在主要责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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