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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植入物断裂法院裁判思路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纠纷   http://www.csyljfls.com/

骨科植入物断裂法院裁判思路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背景:医疗损害中,有一类案件十分特殊,就是关于涉及到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例,这类案件的处置十分复杂,对植入器材的鉴定目前很难完成,如果严格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将使这类案件得不到裁决,目前审理的思路,一般都是法院另辟审案思路,使这类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3年8月28日,原告不慎将胳膊摔断后,由被告县医院使用被告武汉公司生产的钢板为原告做了复位内固定手术,原告出院后的一段时间里,发现骨折没好转,便到被告县医院检查,发现内固定钢板断裂,由被告县医院用石膏给原告进行了固定处理,一直到2014年4月份,伤情仍不能痊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被告县医院同意原告到省城治疗终结后,可联系经销商或生产厂家一并解决处理,后由于县医院跟经销商和厂家就赔偿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

二、审理情况:

诉讼中,原告未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和钢板质量等鉴定,只委托了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了评定,鉴定结果误工期150天、护理60天、营养期90天。原告进行钢板取出及第二次手术是由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的,住院的费用已经由某县农合报销了一部分。

原告的合理损失,分析认定结论是26722.77元。其中1、医疗费原告有效票据是15555.37元。原告到药房外购药单据107元不予以确认。2、住院1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3、因原告年龄已经超过六十五周岁,其没有提交具有劳动能力且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对原告主张存在误工费的请求不予以支持;4、护理人员徐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固定收入为每月3000元,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可根据某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收入每天87.79元标准计算,鉴定意见中原告的护理期确认为60日,护理费支持5267.4元。5、鉴定中确定的营养期为90日,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支持2700元。6、鉴定费600元系原告为查明案件事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确认。7、考虑到原告外出治疗、鉴定必然会发生交通费,但原告只是上肢受伤,不必然雇佣出租车或救护车,且原告提交的出租车票和收条的证据效力不能被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可支持600元为宜。8、原告因钢板断裂迟迟不能愈合,并实施了二次手术,增加了原告肉体上的痛苦,同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的规定精神,但其主张的5000元过高,可酌情支持1000元。

法院判决武汉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6722.77元,被告某县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思路分析:

一般来讲,植入身体内的器械发生故障后,再行鉴定是否有无质量问题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国内受理该类案件的机构少,即使有,也因为材料使用后,各种参数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无法行鉴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思路如果将产品质量有无质量瑕疵的责任安排到患者一方,将造成该类案件无法进行审理,只能判患者方败诉。因此一般来讲,法院都是另辟蹊径进行审理,具体到该案中,法院审理的思路如下“由于内固定物在体内断裂的原因较复杂,既有内固定物本身设计、质量存在缺陷,也有安装时存在不当造成内固定物受压过强,亦可能为患者在安装后自身活动不当及其他医疗意外因素造成。接骨板断裂原因以及接骨板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认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接骨板断裂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判断和评价的前提条件。涉及接骨钢板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接骨钢板断裂原因,需要由专业的机构施以科学的检测手段才能进行审查、判断,这就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上述事项申请鉴定,由于两被告未提出相关的申请,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其断裂原因,对于原告的损失是因谁的过错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被告武汉公司生产的钢板,符合产品特征,应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责任属无过错责任,被告武汉公司有责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及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但其公司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应推定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县医院作为产品的销售使用者,也未能提交其证据证明钢板断裂与其治疗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对原告的损失;两被告在庭审中均未就该接骨板不存在质量缺陷提供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是由其自身过错和原因造成的,因此确认原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审理被告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关于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审理类似案件的核心,该案件中,实际上,法院说理还比较牵强,该案实际上是对产品质量的鉴定的举证责任从患方转移到了生产厂家和销售方,之所以存在举证责任转移,应该是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的体现,钢板的断裂让法官对钢板质量产生高度怀疑,而且很多时候都是手术设计、产品放置以及产品质量原因所致,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符合实质公正审理类似案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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