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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急诊不急,医疗之痛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纠纷   http://www.csyljfls.com/

急诊不急,医疗之痛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背景: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急诊患者中的一员,即使你是急诊医务人员抑或是医院最高管理者。急诊综合治理是目前最需要政府关注的医疗方面的焦点问题,也是最需要财政投入与支持的医疗部门,确保急诊医疗资源高效运转关注到每一个人切身的利益。急诊问题的解决个人认为到了刻不容缓亟需解决的层面,一方面,急诊医务人员待遇低、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同时也是最容易产生医疗纠纷、医疗投诉的部门;另一方面,患者求治于急诊,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急诊不急,成为切肤之痛,作为患者或者患者亲属来讲,急切得到最有效的救治手段是患者最关注的,但就诊流程冗长,陌生的医院就诊环境与就诊流程更使普通老百姓难以承受。

 笔者曾处理过医院内多个因急诊流程不顺畅的案例,对此感慨颇多。生命的代价不能用金钱来计算,但可悲的是,金钱却是处理这类案件唯一的方式。急诊问题的解决,任重道远,希望一个一个血的代价能换来政府决策者或者医院管理者对急诊的重视。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原告王某孕35周,经被告某妇产医院剖宫娩出双胎。其中男婴(患儿)出生后19分钟因早产入住某妇产医院儿科观察,入院时肤色红,无青紫,精神反应可,大小便未解,生后1分钟、5分钟、10分钟apgar评分均为十分。入院4天后,2013年7月27日晚11时左右,某妇产医院通知家属患儿突发疾病,腹胀且血氧波动不能维持,血常规白细胞低,CRP升高,血气示代谢性酸中毒,胸片示肺炎,立位腹片示消化道穿孔。2013年7月28日7时,患儿经某妇产医院转入被告某军区总医院治疗。某军区总医院于2013年7月28日下午15:30分至16:30分在全麻下予患儿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证实为回肠末端至横结肠肠管缺血坏死,并伴回肠末端穿孔,考虑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诊断成立。2013年7月29日7时48分,某军区总医院宣布患儿临床死亡。

二、司法鉴定情况:

鉴定意见为:某军区总医院对患儿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系次要责任程度;某妇产医院对患儿吴思齐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该鉴定意见书中记载:患儿吴某某2013年7月28日8时左右,转至某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该院就向家属下达了“病重病危通知”并签字。入院7小时后,于当日15时30分在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情况下,对患儿实施了“剖腹探查、部分肠管切除、小肠造瘘术”。此期间医方与家属沟通不够,病历又没有向家属告知或说明何时手术为宜的记载。患儿经手术等治疗后,病情未见缓解,经多次抢救治疗,并多次向家属告知病情,最终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29日7时48分临床死亡。死亡后家属放弃尸检并签字。某军区总医院对患儿所患疾病诊断正确,但手术不及时,存在医疗过失。患儿为双胎之小、早产、低体重儿(小于胎龄儿)属高危患儿,自身患有多种疾病,所患的疾病较为凶险,愈后不佳,其死亡主要为自身疾病所致。但某军区总医院在对患儿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告知不全,存在着医疗过失,其责任程度为次要。

三、法院判决情况:

判定被告某军区总医院按35%的比例进行赔偿。被告某军区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王某医疗费一千零二元四角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十五元、丧葬费一万二千一百六十六元一角八分、死亡赔偿金三十万七千三百七十元、护理费三十五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四、律师点评:

作为大型三甲医院,因为就诊病人量大,医疗资源有限,无法做到及时手术,该案例就是因为没有及时手术导致承担责任的一典型案例。也许,作为医院来件有很多解释的理由,但这些理由在面对生命时,法律肯定会作出一个倾斜患方的评判。

解决急诊不急的问题,方能解决案例提到的问题。个人认为,提高急诊医务人员的待遇,建立急诊纠纷产生的佩服由政府资金来承担赔偿责任的体制,从而减少急诊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全社会更应尊重急诊医务人员,提高急诊医务人员的社会地位也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核心一点,建立急诊与相关科室通畅的沟通、协作平台,应是每一家医院管理人员必须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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