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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旋咪唑片致严重脑脊髓炎一例

添加时间:2016年1月3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   http://www.csyljfls.com/

左旋咪唑片致严重脑脊髓炎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案情:

  2010年5月26日患者沈某某因颈部皮疹反复三个月就诊于某市级医院,该院诊断为玫瑰糠疹,配服:左旋咪唑片25mg 18片(每日3次,每次2片)、复合维生素B1瓶、西替利嗪片1盒、泛昔洛韦胶囊4盒,配用:哈西奈德溶液1瓶,同月29日,患者复诊某市级医院,该院再次予其配服左旋咪唑片18片(每日3次,每次2片)和泛昔洛韦胶囊(仙林纳)4盒。2010年7月1日,患者因头晕、左下肢麻木3天就诊某省级医院1,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76g/L,平均红细胞体积61.81fl。次日,因病情加重出现恶心、舌麻、头晕、视物模糊、言语不利,再次就诊某省级医院1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缺铁性贫血(中度)、颈椎病、子宫肌瘤、脑病原因待查。7月5日病情加重, 转至省级医院2治疗,出院诊断:病毒性脑炎缺铁性贫血、颈椎病、子宫肌瘤。2010年7月6日某省级医院2行核磁共振影线检查,诊断:颅内广泛脱髓鞘改变,考虑多发性硬化可能,建议增强扫描。2010年7月7日诊断考虑急性播散性脑炎,予相应处置,2010年8月16日仍为睁眼昏迷,2010年8月17日转至北京某大学医院,2010年10月24日死亡,死亡诊断考虑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症状性癫痫、重症肺炎ARDS、败血症等。

二、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因未行尸体解剖,患者确切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临床死亡原因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该病的发生考虑系左旋咪唑的药物不良反应引起的变态反应性脑脊髓膜炎,但也不排除其他因素(如玫瑰糠疹病毒)引起的可能。此类迟发型变态反应与左旋咪唑片本身及个体特殊体质有关,且在现有医疗条件下无法预测,而与用药剂量无关。患者系玫瑰糠疹且该病已持续三个月之久,某市级医院使用左旋咪唑片作为免疫调节辅助治疗,有临床用药指证,但院方未交待左旋咪唑片详细服用方法,使用剂量疗程不符合常规,对药物严重不良反应认识不足,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某省级医院2在患者入院后三日内诊断“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明确,不存在延误诊断,苯巴比妥用于脑炎引起的惊厥症状有指证,甲强龙使用剂量符合规范,虽然苯巴比妥与皮质激素合用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后者的效应,但本例甲强龙使用已足量,院方不存在过错。某省级医院1患者前后住院时间仅仅62个小时,已考虑脑炎并进行转诊不存在过错。

三、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2004年第六期信息通报中已指出左旋咪唑等咪唑类驱虫药可引起脑炎综合征,某市级医院认为考虑其他原因引起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来看,患者在省级医院2住院期间柯萨奇病毒IgM抗体及埃可病毒IgM及其他病毒等检测均为阴性。因此考虑患者急性脑脊髓膜炎系服用左旋咪唑药物引起的迟发型变态反应。我国实行严格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某市级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应该着重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通报和监督情况,某市级医院在开具药物对此药物的不良反应认识不足,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患者就医过程中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不存在过错,故判决某市级医院承担患者的全部赔偿责任计995000元。

      后某市级医院上诉,二审法院将审判焦点归集为三个方面,即关于某市级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问题、因果关系问题、赔偿责任确定问题。过错问题,《新编药物学》、《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2004年4月)均明确告知左旋咪唑驱虫药与脑炎综合征的关系,并提请注意此类反应多为迟发型反应,因此某市级医院应指导左旋咪唑类药物的该类不良反应,且该类药物一般使用“用三停四”,患者连服六天,连服36片。鉴定意见中医方“未交待左旋咪唑详细服用方法,使用剂量疗程不符合常规”应予认定;因果关系一般为相当因果关系,不要求因果关系达到必然状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因果关系得当;因左旋咪唑类药物导致迟发型变态反应在临床上罕见,且与个人体质相关,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确定。因此二审改判医院承担80%责任,判令某市级医院赔偿患者人民币79万。

四、律师点评:

    该例案件行医学会的过错鉴定,虽然认定了部分过错,但医学会却在过错与因果关系上过于偏袒医方,认定不具备因果关系,明显不符合人的认识常理,一审、二审法院坚持从事实出发,认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法理。

    药品的不良反应尤其是一些罕见的不良反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后医院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某市级医院的医生关注到了这个信息,我想该医生肯定不会开具该药物,或者开具时更会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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