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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后续治疗费用再次提起诉讼分析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治疗费用   http://www.csyljfls.com/

就后续治疗费用再次提起诉讼分析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背 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条就后续治疗费如何提起提供了两种法律处理的路径,很多情况下为减少诉累,一般会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具体金额,但部分案件,当事人可能考虑其他而将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变化能否再主张,则是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下就一简单案例,举例说明。

一、简要诊疗经过:

2009年5月14日上午,原告年某的母亲梅某因待产入住被告某镇卫生院,当日下午产下原告。次日检查发现原告右上肢不能活动。2010年6月,经某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10年10月26日,原告起诉被告,某法院于2011年1月3日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计74267元。后原告因后续治疗费二次诉至某法院,某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6947.75元。此后,原告因后续治疗,在北京某A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850.75元,在北京某B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696.13元,在北京市某C医院住院18天,花去治疗费32865.41元,并在治疗期间,支付住宿费1470元,交通费7014元。因购买康复医疗器具,支付2050元

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并支付鉴定费1500元。

二、法院审理意见:

     关于原告起诉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某法院已于2011年1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处理,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对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再次要求被告再次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某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在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不予采用,鉴定费亦应由原告承担。根据其具体花费及住院天数,某法院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付医疗费34411.54元、护理费1368元(76元/天18天)、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天x18天)、营养费540元(30元/天x18天)、交通费7014元、住宿费1470元、医疗器具费205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47393.54元,按70%计为33175.48元。

三、律师点评:

对于该案,原告反复起诉,不仅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让被告医疗机构感到难以承受。既往大部分处理的孕妇生产过程中造成肢体神经损伤的案例,鉴定机构根据患儿的具体伤情、考虑一般康复的费用,可以就此作出鉴定,在一个诉讼中,可以全部处理。本案中,因为原告当时没有就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被告也没有提出,交由原告实际发生后另行举张,方造成了本案的多次诉讼。而且,原告的很多次治疗或者就诊,其实都是不必要的,可以在当地进行康复,没必要到北京去住院,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因此,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必须要有全局的视野,合理指导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对于发现本案中,没有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的案例,应予以释明,原告不申请鉴定的情形下, 可由被告申请,避免诉累。

对于原告举张的伤残等级情况,个人支持法院的观点,一事不二审,已经在第一次诉讼中举张了,后续以鉴定标准变化为由,再主张伤残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但对于治疗后伤情发生变化,而这个变化本身属于前次伤害所造成的并发症或者中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个人认为还可以再主张,部分法院可能会要求进行伤病因果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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