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使用不当致医疗纠纷分析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背景:中药使用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增多的趋势,国家发布的《药品不良信息通报》曾经对清开灵注射液、葛根素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等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及其他不良反应进行过通报,这一方面与药物本身的质量存在一定关系,另一方面临床医生对中成药的认识也存在一定误区。下面,通过典型案例的解读,对中药使用不当导致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
一、中药注射剂使用不当:
中药注射液引发的过敏性休克乃至死亡病例报道并不罕见,尤其是鱼腥草事件使大众开始关注中药注射液的安全性问题。
案例一:
2005年3月19日,唐某某,5岁,因咳嗽到某镇医院诊治,经X光片检查等,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处方静滴双黄连注射液,连续输注两天后,某见习意识处方鱼腥草注射液静滴,输注五分钟后唐某某出现剧烈咳嗽、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某省病理尸体解剖中心尸检报告认为,唐某某符合药品过敏性休克致死。
该案列中,鱼腥草导致唐某某过敏性休克,某镇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按照窒息进行抢救,未使用抗过敏药物进行抢救,可笑的是,该案件在某市医学会鉴定,竟然没有构成医疗事故,这让人难以理解,最后该案件医患双方达成了协议,医方赔偿7万元了事。
案例二:
1999年8月分,史某某因“发热、咽痛、乏力”到某诊所诊治,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高热,给予青霉素800万U+0.9%氯化钠250毫升,10%葡萄糖250毫升+病毒唑0.3克+柴胡注射液6毫升,当输注第二组液体到三分之二时,史某某出现了口渴、抽搐、休克症状,后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例中,诊所违反了柴胡注射液只能肌肉注射、滴鼻,不能静脉注射或者静脉滴注到规定,且柴胡注射液不能与其他药品混合使用, 使用剂量过大等过错。
二、剂量过大:
中药中某些有毒成分剂量过大,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是比比皆是。
案例一:
2001年7月10日,施某因甲状腺瘤到某医院知名老专家专科门诊就诊,老中医开局处方黄药子等药,施某严格按照医嘱服用,至2001年9月18日施某共服用中药汤剂42剂,处方中每剂黄药子用药量为30克,2001年9月中旬,施某突发严重黄疸症状,经权威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肝炎,处于重症肝炎阶段,后施某因肝肾功能损害、中毒性休克死亡。
该处方中, 黄药子含有对肝肾严重毒性的薯蓣皂苷剂黄药子萜,药典规定黄药子剂量用量范围为9-15克,而在本案中,黄药子剂量为30克,超过药典规定1倍,患者肝肾损害,在长时间、超剂量使用该药物时是在所难免的。
案例二:
2004年2月21日,车某某因头晕、失眠、胸闷等症状到某卫生院就诊,医生开具了15克朱砂,2月24日某卫生院又开具了10克朱砂,2月25日车某某出现了乏力、腹痛、恶心和呕吐等症状,某市医院诊断为黄疸型肝炎、药物性肝损伤,经过排铅治疗后康复。
药典对朱砂的规定为0.1-0.5克,该案例中,剂量明显超过了药典规定的剂量,虽然古代医家对朱砂的使用有高达30克以上者,但该使用剂量不符合现代药典的规定,如造成了患者损害,则医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中药没有毒副作用,只是老百姓的一种误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常性的发布了一系列中药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通报,提醒医务人员注意用药安全。比较欣喜的看到,以前滥用的鱼腥草、炎琥宁这些类似的中药注射液,基本上退出了市场,这是一种进步。作为专业律师,也将收集更多的中药所致的案例,提醒大家注意中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