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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看很多法制新闻经常报道类似案例,患者手术之前虽然有病痛但至少还能保证行动自如,手术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患者其他的一些身体状况出现,那么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就让小编小编为大家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为大家作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

网络案例:

原动力区居民段某来信咨询:我的母亲去年7月在一家医院治疗股骨头坏死。在手术之后,我母亲的病情不但没有向预期的那样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到8月已经无法行走,瘫痪在床。后经我们调查,该院使用的人工股骨头不是原先承诺的产品,而是无法证明其产地和厂家的“三无”产品。我们认为造成瘫痪的原因就是这个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但院方一直否认。9月,我们在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医院能够重新对母亲进行治疗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后委托了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将我们的诉讼驳回。请问,官司输了,我们真的没办法讨回权益吗

很多人认为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就无法追究院方的责任。其依据是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的人身损害谁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处理。

像段某家的情况,他们可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理由将该医院提起诉讼。这样院方就不能以《条例》为借口逃避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给出大家一些建议,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小编在线律师,针对不同的个案来作出相应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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