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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整形纠纷来看法院如何裁判该类纠纷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整形   http://www.csyljfls.com/

从一例整形纠纷来看法院如何裁判该类纠纷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近年来,因美容整形引发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但从笔者对这类纠纷的处理经验来看,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该类案件的并不多,大部分案件一般均通过调解结案。美容整形自身的特殊性,手术成功的标准具有主观性,导致这类案件呈现出与其他一般医疗损害事件迥异的特点,在法律适用以及鉴定等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另外对于美容整形机构虚假宣传能否进行惩罚性等赔偿方面都是法律适用的难点。 现就一纠纷来谈谈这类案件司法处理的经验。

    一、诊疗经过

2014年6月21日,孙某某在某整形门诊部处治疗,当日,某整形门诊部在局麻下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2014年6月28日,某整形门诊部行鼻部术后血肿清创术。孙某某在某整形门诊部处住院留观12天。

2015年6月24日,孙某某与某整形门诊部签订协议书,内容为:患者孙某某于2014年6月21日在本门诊部由成×大夫为其进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由于术后有出血和感染迹象,成×大夫为其免费进行两次清创。为此给患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创伤,经双方协商,门诊部同意退还患者所有手术费用共23478元。。患者如再次进行清创等相关手术须自己承担全部费用,本门诊部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孙某某认为某整形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某整形门诊部承担赔偿责任,某整形门诊部否认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双方产生争议。

二、鉴定意见:

鉴定事项:某整形门诊部在对孙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孙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情况,孙某某的具体损害后果是什么;如某整形门诊部在对孙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与孙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孙某某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孙某某是否需要后续治疗。

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2日作出京某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3271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说明为:根据病历材料,结合相关临床专家及双方陈述意见,对医方的医疗行为分析如下:被鉴定人孙某某于2014年6月21日就诊后,医方诊断为发育性鼻头圆钝、发育性鼻翼肥大,该诊断无误。完善相关检查并取得被鉴定人知情同意后,医方行耳廓软骨采取移植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整形术,手术方案合理。术后被鉴定人术区出现血肿,属手术并发症(已于手术同意书中予以告知),在取得被鉴定人知情同意后,医方行鼻部血肿清创术,处置恰当。目前被鉴定人鼻部外形可,鼻头、鼻翼形态均有明显改善,达到手术预期效果。但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手术操作不当。被鉴定人左侧鼻前庭近鼻阈处的组织隆起应系手术过程中拉拢缝合双侧鼻翼软骨时缝线打结用力过度所致,医方手术操作不够精细,存在不足。2.病历书写不规范。根据双方陈述意见,2014年7月2日医方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清创换药”,但现有临时医嘱及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中均无相关记载。该医疗行为是否为手术操作,因病历中无相关记载,故无法进行判断。综上,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病历材料、照片记录及法医检验所见分析,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即为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局部狭窄,鉴于院方所行手术术区位于鼻头、鼻翼部,不会涉及鼻甲部,故该隆起仅影响左侧部分鼻腔(鼻前庭),从理论上讲并不会导致被鉴定人明显通气功能障碍。该损害后果系医方手术操作不当所致,因此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建议医方对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鉴定意见:某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孙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孙某某的损害后果即为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医方的过错与孙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对孙某某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在鉴定过程中,孙某某自行放弃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鉴定。

三、法院审理意见

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应尽到谨慎的义务。某整形门诊部虽否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根据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某整形门诊部在对孙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孙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对孙某某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某整形门诊部应根据其责任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孙某某索要误工费,但未提交其出院后需要休息的医嘱,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某整形门诊部赔偿孙某某1个月误工费4524.1元。

孙某某未提交其需要护理的证据,法院对孙某某有关陪护费的证据不予支持。孙某某住院12天,根据某整形门诊部的责任比例,某整形门诊部应负担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孙某某索要的就医交通费数额过高,法院酌定由某整形门诊部赔偿孙某某就医交通费1000元。孙某某就医所花费的住宿费237元,某整形门诊部根据其责任比例应负担给的165.9元。

孙某某所受伤害未构成伤残,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孙某某的损害后果,孙某某自愿放弃伤残等级鉴定,考虑到孙某某的损害程度,某整形门诊部索要的精神损失费110000元数额过高,根据某整形门诊部的责任比例,法院酌定由某整形门诊部赔偿孙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孙某某要求某整形门诊部赔偿合理维权支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孙某某要求认定某整形门诊部存在欺诈,要求某整形门诊部赔偿三倍医疗费,某整形门诊部系某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投资的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设立的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系营利性机构,并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2013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因“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内容”对某整形门诊部进行过行政处罚,但某整形门诊部仍在其网页上使用“某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所属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字样,对患者误导,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某整形门诊部的网页宣传对孙某某构成欺诈,现孙某某有权要求某整形门诊部赔偿70434元。

判决:一、某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网页中关于三级甲等医院的内容构成欺诈;二、某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在针对孙某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三、某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某误工费四千五百二十四元一角;四、某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二十元;五、某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某就医交通费一千元;六、某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某住宿费一百六十五元九角;七、某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八、某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某七万零四百三十四元;九、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点评:

该案件在医疗美容整形类纠纷案件中比较典型,一般来讲,患者不存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损害后果,也一般也不存在十分高昂的后续治疗费,这类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医方宣传是否有欺诈的行为,是否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问题,这个案例来讲,基本上认可将医疗美容的行为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此,笔者也认同将医疗美容消费归入生活消费所需,其理由有如下几点:1、美容消费并非针对疾病采取的诊疗,而是一种为获得更好的审美采取的行为;2、实施这类行为的主体为营利性机构,其实施的目的主要为了盈利;3、将医疗美容纳入消费者保护范围,有利于规范医疗美容市场。因此,本案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70434元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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