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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医疗过错没有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应适当谦抑

添加时间:2017年5月24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过错   http://www.csyljfls.com/

医疗过错没有造成明显损害后果应适当谦抑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背景:医疗过错在诊疗活动中是没有办法百分之百避免的,只能通过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医务人员责任心等方法尽可能的减少。在临床实践中,经常会存在一些轻微的或者一般的诊疗差错,但不会对患者造成大的损害后果,此时患者方应适当谦抑,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不能单纯的依据证据规则无限制的扩大医疗机构代责任。

一、典型案例:

    姜某某于2009年3月3日上午到某医院接受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右手背静脉2-3段1-2cm长气泡输注,后患者主诉有颈后、胸前不适伴右侧头顶部昏胀感,无明显头痛,无胸痛出汗,无呼吸困难,无肢体活动障碍。检查:BP122/76mmHg,R18次/分,神志清楚,唇红,颈软,双肺(一),心率:80次/分,律齐,四肢肌力正常。3月4日心电图报告记载:结论:窦性心动过速;右房负荷过重。放射科X线检查报告单(片号:07123624)报告:诊断意见: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记载:结论:1.心脏结构及瓣膜活动未见异常;2.右心负荷过重。2009年3月17日,姜某某前往某大学医学院附属A医院治疗,病历记载:3月3日开始头部恍惚,面部麻木感,最近EKG(-),在打针进少量气体后发生(某医院),过去睡眠良好,无头部不适。NSOANX(+)。初步诊断:1.脑功能失调可能性大(未发现明显神经系统器质性异常)2、多发性脑梗(脑动脉硬化)。3月26日,前往某大学附属B医院检查治疗,病历记载:头痛、头晕20多天,自认为当地医院输液过速,引起咳嗽,头晕,头疼,手抖,无高血压史。诊断;头晕待查。3月31日,该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记载:心脏形态结构及瓣膜活动未见明显异常。6月8日,该院MR报告示:1.两侧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多发缺血灶。2.部分空蝶鞍。姜渊舒后又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治疗,2011年10月26日该院影像学报告单记载:脑内多发缺血性脱髓鞘;空蝶鞍;右侧椎动脉纤细,双侧椎动脉走行迂曲。2012年5月姜渊舒先后就诊于北京天坛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

  鉴定意见:

  1.某医院对姜某某输液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姜某某的一过性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急性肺空气栓塞、急性心脏空气栓塞及急性脑空气栓塞无客观科学证据;过错参与度为50%。

  2.姜某某的损害不构成残疾;护理时间评定为60日,后期医疗费以医院实际开支据实结算。

  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某医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姜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756.53元;二、驳回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这样的案件最终的判决个人认为是荒唐的,也无助于医患纠纷的处理。输液过程中在手背静脉段出现2-3段1-2cm气泡,很明显医方在输液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及时处置后并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影响。患者方后反复到各大医院就诊,造成了大量的医疗费损失,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法院支持这部分医疗费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法院审理这类型的案件,应积极发挥司法引导作用,对与过错无关的诊疗费用应不予支持。特别是患者方如再次诉到法院要求后续治疗费赔偿时,必须要证明之前的过错与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案件鉴定机构敢于出具一过性损害后果,应值得表扬,笔者曾见过比这个案件性质恶劣百倍的案件,因一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对患者骨髓瘤治疗的费用承担百万之巨的赔偿,这样的判决超出了一般人的认识常理,也超出了过错所映射的损害后果范围,司法的这样引导无异于解决越来越尖锐的医患纠纷。类似案件的因果关系不能完全站在证据规则体系进行推定,而应结合一般人的常识、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防止损害后果泛化,导致明显不公正的判决出现。

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过错损害到其他人的人身权益,比如公交车上不小心踩了别人一脚,一般来讲,适当的道歉就可以解决纠纷,而医疗上任何的一个轻微过错,引发的都是巨大的纠纷与冲突。笔者呼吁,对于医疗诊疗行为上的一般过错,没有造成明显损害后果,患者方包括司法机关都应适当保持谦抑,不能无限制的推定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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