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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医疗事故伤残赔偿的计算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2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 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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