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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甲状腺癌术后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纠纷一例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源性损害   http://www.csyljfls.com/

    甲状腺癌术后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纠纷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诊疗经过:

   患者李某某,女,28岁,因发现颈部肿块2年余收住某二级医院,B超提示:右侧甲状腺多发性占位性质待定;左侧甲状腺体积缩小回声不均;右颈及左锁骨上多发性结节性质待定;甲状腺峡部低回声结节性质待定。入院后行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局部淋巴结活检术,术中见右侧甲状腺约3*3*3CM大小,左侧甲状腺约2*2*3CM大小,实性、质地坚硬,右侧甲状腺下方可扪及两个肿大淋巴结,质地坚硬,予切除右叶部分腺体(含瘤体)及淋巴结送快速病理切片,病理报告示:(甲状腺部位)考虑良性病变,可能为异位唾液腺慢性炎,也可能为桥本甲状腺炎,组织机构比较特殊。术后病理报告示:右侧甲状腺滤泡型乳头状癌,送检淋巴结见癌转移(33)。又在全身麻醉下行甲状腺全切术联合右侧颈淋巴结清扫术,术中因发现右侧喉返神经受浸,无法解剖保留,故连同肿瘤整块切除。再次病理报告示:右侧(甲状腺残端)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甲状腺左叶慢性甲状腺炎;淋巴结2区淋巴结见癌转移(2/3)枚,其余淋巴结均未见转移。免疫组化:癌基因表达蛋白P17阴性,拓扑异构酶阳性。

   出院后患者在多家医院就诊,某院检测报告单示:甲状旁腺激素(PTH<3pg/ml,促甲状腺激素0.06mu/L,游离甲状腺素8.69pmol/L;核医学科单光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甲状旁腺显像检查报告示:甲状旁腺未见明显显影。

 

二、鉴定意见:

  1、医方初诊为甲状腺占位,入院后行右侧甲状腺大部分切除和局部淋巴结切除术,术后常规病理证实并存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后再次手术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2、二次手术中, 因右侧甲状腺癌侵及右侧喉返神经,行右侧喉返神经切除是可行的,但同时左侧甲状腺全切欠妥(术中未再次病理检查),且术前未对家属做详细交代,在术中未采取防止甲状旁腺误切的措施,术后患者出现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与医方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律师意见

  医方在手术时违反了甲状腺乳头状癌的手术治疗原则,该肿瘤有2/3是单侧的,所以手术时一定要明确对侧受累情况,原则是病侧全切,对侧部分切除,而医方将对侧也做了全切除,是违反手术原则的,医方也没有注意保留和移植甲状旁腺,致患者出现甲状旁腺重度功能受损,导致患者终身服药治疗。

   这种案件一般定性为医源性损伤, 在没有免责条件下,医方一般应承担主要到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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