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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呼吁我国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添加时间:2017年9月11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编者按】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近日出台。根据这一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现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证人出庭和鉴定人制度、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完善死刑审判制度和被害人补偿制度等问题,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证人出庭、破产程序、公益诉讼、有限三审和立案登记等制度,都有望提上议事日程。本栏目将持续关注两大诉讼法修改中的焦点问题,探索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专家眼中的解决方案。本期推出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既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也涉及到民事诉讼法。
    
    - 赵雪彦 本刊记者 黎伟华
    
    近年来,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一直颇受公众和法律界自身的诘问和质疑。
    
    从沸沸扬扬的黄静案件中的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次次不同;到去年邱兴华案件,五位法学专家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将司法鉴定启动权交给当事人;乃至今年3月,警方为广东佛山一家六口灭门惨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文义进行精神病鉴定,得出黄患有精神疾病的结论,招致网上骂声一片……
    
    这一切反映出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病:鉴定人意见混乱、鉴定人随意鉴定、不按程序鉴定、鉴定人对鉴定结果不负责任等问题。究其原因,皆可归纳为一点:鉴定人不出庭,无需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质询。
    
    从欣克利案件谈起
    
    与诉讼法学专家聊天,谈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几乎每一位专家都会不约而同地谈到一个著名的案例,那就是美国欣克利案件。
    
    1981年 3月30日,入主白宫才70天的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在华盛顿希尔顿饭店门前遭遇刺杀,一颗子弹穿透了他的肺部。而凶手欣克利刺杀总统的动机竟然是:他想不费力气地一举成名,以使他所爱恋的影星福斯特小姐对他倾心。
    
    在听证会上,被告方的4名律师和6名精神病专家为欣克利写出了长达1000页的材料。
    
    他们认为,欣克利过去的沉默寡言,漫无目标地乱窜,给福斯特的歪诗和情书,语无伦次的电话,莫名其妙的日记,对父母反复无常的态度等,都证明欣克利的谋杀动机、谋杀准备和谋杀行为都是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进行的。
    
    法官没有排除辩方的鉴定结论,而是先审查鉴定专家的资格,比如有没有职业道德问题、以前鉴定有没有出过问题、有没有专业方面的知识等等。
    
    开庭的时候,双方的鉴定专家都到场,双方进行交叉询问,整个庭审的过程就是控审双方的鉴定结论是否成立。
    
    提请公诉的联邦检察官方面的律师和精神病专家也写出了600多页“有力的”证据。认为:欣克利谋杀动机是自觉的,谋杀准备与谋杀行为是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进行的。
    
    6月21日,由七女五男组成的联邦陪审团认定,检方鉴定结论的信服度低于辩方鉴定结论的信服度,最终做出了欣克利无罪的裁决。
    
    欣克利被送往华盛顿圣伊丽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从此,“欣克利案件”也成为了美国司法教科书上的典型案例,并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标志。
    
    千呼万唤不出庭
    
    诚然,中国的司法制度和美国有着许多不同,但迄今为止,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尚没有形成一种控辩双方各自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的制度,却是不争的事实。
    
    与鉴定人不出庭同时存在的情况则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普遍存在,而多次鉴定结论的矛盾重重,更使得本不清晰的案件事实模糊不清。
    
    在黄静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作为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此案前后共经过了五次司法鉴定,鉴定主体从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南京医科大学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以及最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则从“系患心脏疾病衰竭死亡”到“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某某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
    
    模糊不清、反复无常的鉴定结论除了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之外,并没有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论证,这也是为什么法庭最终采信了其中的一份鉴定意见,进而判决姜俊武无罪,仍旧难以服人的原因之一吧。
    
    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召开的德恒论坛上,“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成为了会议的主题。
    
    该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不少的诟病,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多元化。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内部设置了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也设立了鉴定机构;卫生部门设立了医疗鉴定机构;面向社会的其他鉴定机构。
    
    二是司法机关只承认有权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该机构中鉴定人的资格不予过问。从而形成鉴定人资格、水平的参差不齐和鉴定人资格的混乱。
    
    三是公、检、法部门内设鉴定机构,使得鉴定与侦查、审判职能难以区分,无法保证客观公正。
    
    四是没有建立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的制度。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该决定对于管理机构、资格准入、鉴定业务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但陈卫东认为,该决定仍旧有许多亟待完善的方面。最佳的选择,是让鉴定制度的改革与诉讼体制改革保持同步,将司法鉴定改革与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结合起来。
    
    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发 布 人:msls
整理时间:2004-2-15 20:27:26">汪建成教授绍说,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司法鉴定人的选任有两种不同做法。英美法系国家不对鉴定人资格作出统一规定,鉴定人又称“专家证人”,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呈到法庭上,由双方进行质证。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对鉴定人事先进行考试或者考核,符合标准的通过登记准入制度,成为登记注册的职业鉴定人。案件需要鉴定时,由法官从名录上选择鉴定人。
    
    对于鉴定的启动权,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皆可启动司法鉴定;而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国家,由法官主导。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怎样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英辉教授说,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交还给当事人。具体而言,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另外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自己委托鉴定人,也可以把鉴定报告提交法庭,并应当允许鉴定人出庭作证。
    
    陈卫东教授则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借鉴大陆法系的某些做法,建立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制度,由专门机构通过特定的考评和登录程序,将全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家根据行业登记造册,供当事人和法官选任,而当务之急是将法医学、物证、知识产权这三种职业鉴定人在全国加以规范化。
    
    令人欣慰的是,建立“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已经得到学界大部分专家的认同。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主笔的《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中,“专家证人”与电子邮件作为新的证据种类出现,使得原来的七类法定证据扩大为九种。
    
    而杨立新教授则提出,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希望“专家证人制度”能够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
    
    由陈卫东教授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对于专家证人出庭问题都有专门的论述。
    
    专家们一致认为,如果专家证人不出庭,仅对于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审查一下,并不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就很难发现鉴定结论的错误。而且,一方聘请鉴定人后,另一方也应该有权利聘请鉴定人进行质证。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把鉴定人也纳入其中,从权利保障上使鉴定人免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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