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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中存活机会丧失理论在低治愈率疾病中的运用

添加时间:2018年7月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损害   http://www.csyljfls.com/

医疗案件中存活机会丧失理论在低治愈率疾病中的运用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15日,马某某因腹痛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局限性腹膜炎、急性阑尾炎、肠梗阻。当日,某市医院为马某某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阑尾切除术。2010年2月23日,马艳玲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同年3月3日,马某某再次因腹痛入某市医院处,入院诊断为腹痛待查、肠梗阻,予胃肠减压,抗炎对症支持治疗。同月13日,马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其他原因待查。2010年3月17日至3月23日,马某某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出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住院期间予胃肠减压、肥皂水灌肠、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因疗效不佳,马某某于同月24日转入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拟诊为肠梗阻,4月2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大网膜、小肠系膜等处广泛白色小结节,术后病理诊断为转移癌可能,4月6日出院。4月6日,马某某“肠梗阻术后、腹腔癌性广泛转移可能”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进行对症治疗。马艳玲出院后于2010年4月28日去世。

二、 鉴定意见:

某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肠梗阻诊断成立,有手术探查指针;根据某市人民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术后病历玻片,提示为低分化腺癌,伴腹腔广泛转移,医方存在误诊;但由于本病例两家医院对患者的二次手术探查术中均未发现明显的肿块,故考虑原发灶隐匿,诊断困难;患者系晚期肿瘤,恶性程度高,救治困难,患者第一次手术后两个多月死亡,考虑死亡系其本身疾病所致,即使某市人民医院在第一次住院过程中明确诊断,根据病情也难以行手术根治和化疗措施。

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驳回了马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按照某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医院赔偿91699元。

四、 律师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所患癌症的原发灶隐匿,且低分化腺癌属于恶性程度非常高的肿瘤疾病,根据某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即便可以确诊,也可能难以行手术根治与化疗。但是,并无证据表明晚期的低分化腺癌患者在获得及时诊断及适当治疗之后,绝无存活之机会;特别应注意到,医学经验认识亦并不支持“所有的晚期低分化腺癌患者即便确诊亦均无延命之利益与可能性”这一判断。某市人民医院的两次误诊,使得马某某完全丧失了获得及时诊断与适当治疗的机会。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某市人民医院的上述过错与马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中有关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认定,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二审法院院不予采纳。

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已罹患一种低治愈率疾病(如恶性肿瘤、癌症等),由于医务人员误诊误治等医疗过错,致使患者死亡或诊治延迟的一类侵权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包括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该案的审理实际上法院从因果关系的理论上否定了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对因果关系采取了更为客观、公正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个人认为应该分情形来处理,本案属于笔者认为的第一种情形,死亡的原因属于疾病导致的直接死亡,因此必须考虑非低治愈率疾病在患者死亡所占的比例;另一外一种情况,低治愈率疾病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患者死亡系医疗机构采取的过错诊疗行为所致,那么此种情况下,低治愈率疾病的因素就不应计算责任比例,比如一个肝癌早期病人,因医疗机构错误输液导致输液反应死亡,那么此时肝癌的病因与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只需单独考虑输液过错导致死亡这么一个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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