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一例特殊的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4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产品   http://www.csyljfls.com/
2006年3月14日9时,贺某某因交通事故被撞伤,伤后6小时入住某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下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入院后予以急诊行“清创缝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加异体骨植骨加断裂肌组织缝合”手术,术后于2006年3月20日、2006年4月19日两次X光片检查显示“骨折端对位,对线良好,内固定器稳妥”,2006年5月16日经X光片复查显示“骨折端略向外侧移位,钢板稍变形”,2006年5月18日贺某某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拄拐杖,不负重,定期复查X片”。2006年6月5日贺某某到某医院处经X光片复查,发现钢板出现断裂,再次入住某医院医院,于2006年6月7日行翻修手术,予以骨折矫形加植骨加外固定支架固定,治疗后,2011年8月份经X光片复查完全愈合,2011年8月2日行外固定支架取出术,在住院治疗期间的2011年11月24日贺某某再次发生原股骨骨折处骨折,2011年12月19日再次行切开复位加自体骨植骨加外固定支架固定术,2014年7月17日骨折愈合后取出外固定支架,贺某某现仍在某医院处住院治疗。 贺某某2006年3月14日因交通事故入住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某医院手术后,于2006年5月16日经X光片复查显示“骨折端略向外侧移位,钢板稍变形”,但某医院未采取妥善医疗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仍然同意贺某某2006年5月18日出院,致使贺某某不能及时康复而复发病情,某医院于此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行为。某医院在对贺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安置在贺某某体内的钢板变形、出现断裂,该安置在贺某某体内的钢板明显存在质量缺陷,且在某医院的答辩中也承认安置在贺某某体内的钢板存在产品质量责任,故某医院安置在贺某某体内的钢板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这一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1、钢板提供者百某公司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使用性能瑕疵作出的说明限制在手术后15周X线随访无骨茄生长,应考虑立即取出植入物;而被上诉人贺某某出现钢板断裂仅在植入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尚在其性能瑕疵的时间范围之内;2、上诉人某医院没有证据证明钢板断裂系被上诉人贺某某的原因造成的;3、百某公司同期同类产品出现过多起类似情况。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某医院提供给被上诉人贺某某的钢板存在质量缺陷;而上某医院并无法定的免责事由。 因据此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贺某某人民币712534元。这个案件是没有坚定意见,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法院认定产品存在过错的依据有几个,一个医院自认产品有责任纠纷,其二是此产品断裂的纠纷是群发纠纷,其三,医院没有举证产品存在免责的情况。这样的案件属于个案,也是法官不拘泥于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