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动态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从一案例看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时效的问题

添加时间:2019年4月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行政处罚   http://www.csyljfls.com/

                 从一案例看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时效的问题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的时间期限,即超出了一定的时间期限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不再处罚、不再执行。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制度是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罚权予以限制的制度。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关键的词是“发现”,如何理解发现是这类型问题的关键。首先,上述规定中并未要求“发现”的具体形式,因此发现的主体不限于对违法行为具有直接查处职责的机关,只要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线索已经进入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而不仅仅属于个人知悉的范畴即可。其次,由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然需要经历不断搜集证据并逐步查明具体违法事实的过程,因此对于违法行为的发现,也不应当以查明具体违法事实或者已经能够准确定性为前提,只要发现了违法行为的线索即为“发现”。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4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医局(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局)接到关于患者付某军在某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某医中医院)安装起搏器后,因参数设置不当引起各种并发症导致死亡的举报,反映患者付某军于2010年9月在该院行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并于当年12月因安装心脏起搏器发生不适症死亡,而此时该院并没有取得开展该诊疗

技术的资格。省中医药局随即做出四点处理意见:责令某医中医院立即停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自查并按要求申请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评价;认真检查诊疗过程;积极与家属沟通以及做出情况报告。2011年3月16日,原四川省卫生厅批准了某医中医院开展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导管消融技术、

起搏器治疗技 术。2011年8月18日,当事 宁(付某军之子)以省中医药局未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为由,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经过行政复议和多次行政诉讼,省中医药局均未对该院进行行政处罚。至2013年1月4日省中医药局做出《告知函》,以没有证据证明某医中医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与付某军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不再对该医院作进一步处理。付不服,就该《告知函》提起诉讼。2014年1月9日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该局已经对某医中医院做出了处理决定,不存在不作为情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付某宁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5月16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省中医药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其30日内对上诉人付某宁的投诉立案并依法处理。

   本案最终判决责令被上诉人省中医药局对上诉人付某宁的投诉立案并依法处理。至2014年8月5日省中医药局依法对某医中医院予以警告和罚款3000  罚。当 行,本 2014年9月15日结案

二、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中某医中医院为患者实施心脏起搏器安装手术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0年9月8日,至2014年8月5日省中医药局依法对某医中医院行政处罚已经超过三年,是否意味着已经超过了两年的处罚时效。

本案的核心就是对“发现”的理解,四川省高院审理后,该案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在2011年414日就已经发现了某医中医院的违法事实,因怠于行使行政职权,直到20148月15日才做出行政处罚,20114月11日发现距违法事实发生20109月没有超过两年,因此本案并未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时,认为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某医中医院已经给作出了行政处罚,显然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方式相违背。省中医药局给的四点意见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类型,顶多也就是履行日程监督管理,要求其作出相关整改的意见而已。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