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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后续治疗费协议处理原则问题探讨

添加时间:2019年9月5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损害   http://www.csyljfls.com/

后续治疗费协议处理原则问题探讨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简要案情:

2012年10月8日,某中心医院对陈某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术中导丝折断,致陈某右锁骨下动脉内膜损伤。医疗损害发生后,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某中心医院同意赔偿陈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及1年(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7万元(已经给付完毕)。2013年12月3日,双方又签订《医疗纠纷调解补充协议书》,载明:某中心医院(甲方),患者陈某(乙方)、男,身份证:×××,户口地址:××街。患者陈某于2012年10月08日因“左侧胸前区一过性不适”到中心医院就诊,行冠脉造影检查过程中发生导丝折断(后经由北京外聘专家取出),但操作过程中造成患者右锁骨下动脉内膜损伤形成夹层,此后患者多次到北京进行诊疗。患者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赔偿已发生各项费用及贰拾年后续治疗费用¥820,000元(捌拾贰万元整),2013年9月至11月经某市市医调委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由甲方赔付乙方170,000元(拾柒万元整)作为本次医疗纠纷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及1年(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后续诊疗费用。因患者认为病情恢复及变化难以预测而无法界定“后续治疗费”,以及鉴于目前北京多家医院专家认为“患者应保守治疗、密切观察,未来需口服波利维、拜阿司匹林,可定期复查,每3-6个月复查头颈部CTA和头颈部、右侧上肢彩超,每3个月复查血脂、凝血及肝肾功能,随诊、必要时手术”等情况,为充分保护患方利益,针对“后续治疗费用”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后续治疗费用需逐年由患者选择北京、某市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诊疗,根据实际病情和医嘱意见进行调整,以确定口服药物种类、剂量和以上各项检查期限(后续检查中头颈部CTA项目可根据北京医生意见更改为头颈部血管核磁检查),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每年由甲方据实支付,甲方必要时可派出工作人员同乙方共同诊疗进行确认。二、患者可根据病情变化通过法律诉讼逐年对本次医疗纠纷有关的“后续诊疗费用”进行追诉,双方承诺对已达成的后续治疗原则不变、根据诊疗医嘱进行处理,乙方追诉时需向甲方提供病历记录、相关票据及检查结果,每年由甲方依据病历及医嘱据实一次性给付。三、乙方如因此在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而导致病情恶化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届时所需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根据治疗医院入院通知及缴费通知要求支付手术费、住院等费用,出院后据实结算。如患方病情平稳、临床治愈、具备终结处理条件或患者要求时,双方经协商可共同提起“后续治疗费用司法鉴定”进行一次性解决。四、因以上诊疗需前往北京、某市进行诊疗行为产生的患者和1名陪护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某市省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内,凭据报销;误工费(包括在某市市诊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北京检查时间应以每次拾天为限,某市检查时间应以每次一天为限,如病情需要住院手术按照实际发生天数计算)。

二、 诉讼情况:

20183月16日二审法院判决:某中心医院赔偿陈某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元共计149,944.6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20193月26日某中心医院赔偿陈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8,232.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三、 律师点评:

本案中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术中导丝断裂,医疗机构按照承担全责的约定 与患者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因对后续治疗费的处理不清楚,因此在协议里明确了分期处理的方式。但协议中对治疗终结的方式没有做任何约定,导致患者方可以任意的到上级医院去检查、治疗,最终酿成了反复的诉讼,扩大了相应的损失。

笔者建议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应以一次性处理为原则,对后续治疗费可以预估一个数额,双方确定,最终一次性赔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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