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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一例输血引起丙肝的医疗纠纷案例

添加时间:2019年9月16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产品责任   http://www.csyljfls.com/

       简评一例输血引起丙肝的医疗纠纷案例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案情:

       1993年2月19日,袁某某因“腰及右髋部跌伤后痛,活动受限6小时”入某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骨盆骨折。原告入院当日输血400ml,检查乙肝表面抗原为阴性,谷丙转氨酶(ALT)小于25单位。1993年2月22日,袁某某行椎管减压+鲁氏棒固定+股骨髁上牵引术,术中、术后共输血600ml。1993年3月3日输半浆血200ml。1993年3月27日,袁某某出院。

    1994年2月18日,袁某某因“腰椎骨折伴不全性瘫减压内固定术后一年”再次入某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术后。1994年2月19日检查乙肝表面抗原为阴性,谷丙转氨酶(ALT)为10单位。1994年2月26日,袁某某行腰椎内固定取出术,术中输血400ml。1994年3月10日,袁某某出院。

     2009年4月10日,袁某某在被告某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生化检查报告显示其谷丙转氨酶(ALT)为50U/L。2009年4月11日,袁某某在某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免疫检查报告显示其丙肝抗体为阳性。2009年4月18日,袁某某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感染病科实验室的检查报告显示其丙肝病毒核酸为阳性。

    2009年10月28日,袁某某因“纳差,乏力半月”入某市传染病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中度)。2009年11月26日,袁某某病情好转出院。2009年12月29日,袁某某因“纳差、乏力1周”再次入某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中度)。2010年2月28日,袁某某病情好转出院。2010年5月14日,袁某某因“纳差、乏力1周”第三次入某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中度)。2010年6月17日,袁某某出院,病历显示出院情况为治愈。2010年8月9日,袁某某因“纳差、乏力1周”第四次入某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中度)。2010年8月24日,袁某某出院,病历显示出院情况为治愈。

     2012年10月11日,袁某某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检验报告显示其谷丙转氨酶(ALT)为19U/L。2012年10月13日,袁某某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感染病科实验室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丙肝病毒核酸为阴性。

二、鉴定意见:

    分析意见为:1、患者第一次入住某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脱位、右耻骨上下枝骨折及右骶骼关节骨折脱位明确,有内固定手术指证。徐州市中心医院为患者行椎管减压+鲁氏棒固定+股骨髁上牵引术,因该手术创伤大、手术时间长、术中出血多,术中、术后输血符合医疗原则。2、患者第二次入住某市第四人民医院行腰椎内固定物取出术,因手术创伤大,有输血指证。3、根据2009年4月10日、4月11日及4月18日的检验报告,患者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成立。丙型病毒性肝炎感染的途径较多,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本例丙型病毒性肝炎不能排除输血所致。4、根据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颁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规定,某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应对所提供血液进行丙型病毒性肝炎抗体检测,现某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未提供患者所输入血液的相关检测报告。5、患者目前经治疗后,肝功能检查在正常范围,丙肝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论为: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三、法院判决:

     判决:某市第四人民医院、某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连带赔偿袁某某医疗费4795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3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229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4878.42元;

四、律师点评:

    本案输血与最终丙肝确诊时间相差为15年,鉴定意见里因果关系表述为“丙型肝炎不能排除输血所致”是最终导致医疗机构、血液中心承担责任的最重要证据。本案认定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损害后果确定的时间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法院认定由医疗机构、血液中心来举证证明自身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因此,最终判决医疗机构、血液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瑕疵产品的认定,主要是根据1993年卫生部颁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采供血机构应当对丙肝进行检测,但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进而认定为血液存在瑕疵。因此,法院的审理,从法律层面是没有问题的。

    作为医疗机构,对一例十多年前输血,十多年后才确诊罹患丙肝的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大部分医务人员都不服气的,一般来讲,很少有病例丙肝的潜伏期能有十多年,但要证明丙肝不可能潜伏十多年又没有办法证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客观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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