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屑病治疗引发药物性肝损一例
一、简要案情:
患者刘某某,男,34岁,因“皮肤病”到某诊所就诊,给予服用“银屑敌胶囊”治疗。患者在服药后第47天出现乏力、全身不适,遂自行停药,但是在患者停药后症状逐渐加重,随后出现乏力、纳差、尿黄,上腹部不适等症状。又至某一级医院就诊,检查肝功能提示总胆红素34.74 微摩尔每升,AST、ALT均正常。该医院拟诊“胆囊炎”,给予对症治疗无效。患者上述症状进一步加重,尿色进行性加深,出现巩膜黄染等症状。
患者至某市二级医院就诊,查得乙肝相关抗体阳性,诊断病毒性肝炎(乙型、亚急性、重症)、药物性肝损害等,收住入院,给予甘利欣、茵栀黄、古拉定、肝复肽、人血白蛋白等保肝、退黄、促进肝细胞再生及支持治疗等措施,病情不能控制,肝功能进一步恶化,血清总胆红色达280.5 微摩尔每升,ALT612u/L ,PTA(凝血酶原活动度)38%,且肝脏进行性缩小,并出现肝昏迷。住院6日后,被急转某三级传染病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转院后次日死亡。
二、鉴定情况:
(一)、市级鉴定:
首诊医院购药途径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患者服用的“银屑敌胶囊”,医方不能举证否认是假药的依据。患者在用药后出现疲乏等不适症状向诊所提醒,诊所方未予重视,未观察病情变化及予以相应的辅助检查如肝功能,也未嘱其停药,导致药物性肝损害进一步加重,引起重症肝炎而死亡。虽然患者乙肝病毒标志物为三种抗体阳性,提示既往乙肝病毒感染,但其HBV-DNA为0,表明乙肝无活动。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书写门诊病历,医嘱未能提供处方,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本例患者因重症肝炎死亡,其主要原因是服用“银屑敌胶囊”所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省级鉴定:
患者系神经性皮炎,在该诊所接受治疗,使用治疗银屑病药物欠当,服用“银屑敌胶囊”47日,服药后10余日出现消化道症状,停药后肝功能逐步恶化,据此,患者患亚急性重型肝炎诊断明确,与服用“银屑敌胶囊”有密切关系,患者直接死亡原因:肝功能衰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三、案例点评:
2003年2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通知各地药监部门,要求全面控制“银屑敌胶囊”的流通和使用,一经发现,立即采取紧急行政控制措施。生产厂家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也已被查封,“银屑敌胶囊”也被列为假药。关于假药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版)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案中,“银屑敌胶囊”经国家药监部门检测含有“松香酸”非法添加物,该物质对肝脏功能有损伤作用,因此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假药。该案最终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诊所方面临民事、行政、刑事的三重处罚。该案影响很大,“银屑敌胶囊”最终在全国范围内被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