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值得商榷的伤残赔偿金民事判决
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 基本案情:
姚某某于2018年3月18日因头晕、耳朵听不清前往某医院处检查,按医嘱在门诊楼二楼女厕所取尿液时,因头晕加之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姚素凤受伤后,于当日至某医院住院治疗22天,姚某某的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1、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6800元内;3、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鉴定费1200元。姚某某受伤后,其家人多次与被告协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1月26日,姚某某死亡。
二、 法院审理:
判令某医院赔偿姚某某家属人民币11424.5元。
三、 法院判决的核心问题:
关于伤残赔偿金的问题,法院给出的计算方式为39842元/年×10%÷365天×87天=949.66元,法院按照鉴定意见出来后患者生存的天数精确的计算伤残赔偿金为949.66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我国对于伤残赔偿金采取了定额化的赔偿思路。本案特殊的情况是患者在定残后死亡,法院按照实际生存的时间计算伤残赔偿金,有没有法律依据?从目前已知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而最高法采取定额化的赔偿思路,不管受害人能活多久,其赔偿的年限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