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外伤后漏诊纠纷一例
一、案情经过:
2018年6月20日15时20分,王某乘坐驾驶员王某B驾驶的小型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在路下石墩上,造成王某B、王某受伤。当日王某送至某医院处急诊救治,初步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可疑腹腔出血);2、腹、盆腔积液;3、右侧肋骨骨折;4、右侧锁骨骨折;5、头皮裂伤;6、肝硬化。当日晚22时03分,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血氧饱和度下降至65%,血压下降至80/42mmHg,意识丧失,问话不答,无自主呼吸。22时43分宣布临床死亡。 经该市交警大队,王某B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B被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与王某家人达成赔偿意见,一次性支付45万元赔偿款。
后王某家人对某医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鉴定情况:
(一)、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在头部、胸背部等全身多处,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某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肋骨折刺破右肺,右侧血气胸呼吸衰竭死亡;
(三)、某B临床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某医院应当在被鉴定人王某入院后依据其临床症状和临床检查情况,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依据病情变化明确诊断,及时行胸腔闭式引流,尽快使血及气排出,肺及时复张,输血、输液等抗休克治疗,经阅示提供的病历资料,未见相关的针对性检查及相关治疗。因此,被鉴定人王某因外伤致血气胸呼吸衰竭死亡,与某医院诊延误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认定为次要责任。
三、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按照30%责任确定某医院责任,赔偿王某家属人民币29万余元。
四、审理焦点:
(一)、死亡原因采取哪一份鉴定意见:
死因的鉴定: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和死亡发生的不同情况,对死因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A)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不同分类: 1.直接死因指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它常是疾病、损伤、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2.根本死因指导致上述直接死因的损伤或疾病,即直接死因的启动原因。它不是并发症或继发症,包括继发的生理功能的紊乱,因而不同于上述直接死因。大多数根本死因应能在国际疾病分类中查到。如由于股骨骨折而长期卧床不活动继发了坠积性(支气管)肺炎或者肺动脉栓塞而死亡。坠积性肺炎或肺动脉栓塞是直接死因,股骨骨折是根本死因。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间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因。本案中,导致王某直接的死亡原因为血气胸导致呼吸衰竭,而根本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肋骨骨折、血管损伤。公安局的鉴定意见,仅仅根据病历资料以及尸表检查得出的死亡原因,在效力上肯定不如进行尸体解剖得出来的死亡原因。因此,最终法院采纳了某A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
(二)、判定医院赔偿29万余万,是否违反了侵权领域的填平原则:
实践中对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提起医疗纠纷的情况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直接审理医疗纠纷;另一种是追加交通事故案件的侵权人和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将医疗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个案件合并处理。
本案中,采取的第一种方式。虽然造成交通肇事一方与王某家属方达成了和解,肇事方一次性给付了45万元的赔偿,但这部分赔偿并未明确赔偿细项,也不是对王某家属的全部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医院方的上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