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交通事故外伤后漏诊纠纷一例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7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司法鉴定   http://www.csyljfls.com/

          交通事故外伤后漏诊纠纷一例

案情经过:

2018年6201520分,王某乘坐驾驶员王某B驾驶的小型轿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在路下石墩上,造成王某B、王某受伤。当日王某送至某医院处急诊救治,初步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可疑腹腔出血);2、腹、盆腔积液;3、右侧肋骨骨折;4、右侧锁骨骨折;5、头皮裂伤;6、肝硬化。当日晚2203分,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血氧饱和度下降至65%,血压下降至80/42mmHg,意识丧失,问话不答,无自主呼吸。2243分宣布临床死亡。 经该市交警大队,王某B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B被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与王某家人达成赔偿意见,一次性支付45万元赔偿款。

后王某家人对某医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鉴定情况:

(一)、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在头部、胸背部等全身多处,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某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肋骨折刺破右肺,右侧血气胸呼吸衰竭死亡;

(三)、某B临床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某医院应当在被鉴定人王某入院后依据其临床症状和临床检查情况,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依据病情变化明确诊断,及时行胸腔闭式引流,尽快使血及气排出,肺及时复张,输血、输液等抗休克治疗,经阅示提供的病历资料,未见相关的针对性检查及相关治疗。因此,被鉴定人王某因外伤致血气胸呼吸衰竭死亡,与某医院诊延误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认定为次要责任。

三、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按照30%责任确定某医院责任,赔偿王某家属人民币29万余元。

四、审理焦点:

(一)、死亡原因采取哪一份鉴定意见:

死因的鉴定: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和死亡发生的不同情况,对死因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A)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不同分类: 1.直接死因指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它常是疾病、损伤、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2.根本死因指导致上述直接死因的损伤或疾病,即直接死因的启动原因。它不是并发症或继发症,包括继发的生理功能的紊乱,因而不同于上述直接死因。大多数根本死因应能在国际疾病分类中查到。如由于股骨骨折而长期卧床不活动继发了坠积性(支气管)肺炎或者肺动脉栓塞而死亡。坠积性肺炎或肺动脉栓塞是直接死因,股骨骨折是根本死因。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间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因。本案中,导致王某直接的死亡原因为血气胸导致呼吸衰竭,而根本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肋骨骨折、血管损伤。公安局的鉴定意见,仅仅根据病历资料以及尸表检查得出的死亡原因,在效力上肯定不如进行尸体解剖得出来的死亡原因。因此,最终法院采纳了某A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

(二)、判定医院赔偿29万余万,是否违反了侵权领域的填平原则:

实践中对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提起医疗纠纷的情况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直接审理医疗纠纷;另一种是追加交通事故案件的侵权人和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将医疗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个案件合并处理。

本案中,采取的第一种方式。虽然造成交通肇事一方与王某家属方达成了和解,肇事方一次性给付了45万元的赔偿,但这部分赔偿并未明确赔偿细项,也不是对王某家属的全部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医院方的上诉意见。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