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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包括什么?【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关于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推定的不同学说和规则的比较分析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3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包括什么,【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关于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推定的不同学说和规则的比较分析   http://www.csyljfls.com/

 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包括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那么,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包括什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即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

  就上述规定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明确以下含义:

  1)患者应承担初步举证

  患者首先应证明医患关系存在,并因此受到损害。

  2)举证是可以转移的

  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达到了表现真实的程度,证明就向医方转移,由医方反驳,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举证转移的依据

  按照举证分配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有距离证据最近或者实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2、患方的举证

  1)证明医患关系存在;

  2)证明损害后果;

  3)就其赔偿请求承担举证。

  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的方法通常是提交病历资料,申请鉴定。

  3、病历的证明效力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涂改、伪造、隐匿等。

  一份完整、真实的病历可以真实反映整个诊疗过程。

  病历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现实中,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第一件事往往是查看病历记载是否完善,甚至抓紧时间完善。

  一份真实、完整的病历,其本身仅能反映诊疗过程,而不能当然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仅提供病历,而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鉴定申请,仍就是未完成举证,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关于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推定的不同学说和规则的比较分析

关于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推定的不同学说和规则的比较分析 1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的必要性 在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要件中,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只有在必要时,在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时候,可

关于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推定的不同学说和规则的比较分析

  1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的必要性

  在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要件中,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只有在必要时,在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时候,可以采用举证缓和规则,在必要的证明前提下,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及举证倒置。

  在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上,由于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不能充分运用,各国法律界开始重新检讨因果关系理论,如何减轻原告方的举证,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成为研究的重点问题。[8]于是,推定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和规则不断出现,并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产生于公害案件,后来有向其他领域扩展的趋向。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也适用这样的规则判决医疗侵权案件。

  2大陆法系三种主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和规则

  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关于因果关系推定,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二是疫学因果关系说;三是概率因果关系说。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也叫作推定因果关系说,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配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的学说,是日本学者德本镇教授在研究德国法中,针对矿业损害事件诉讼而提出的一种见解。在矿业损害诉讼中,由于存在被告企业是从地下采取矿物这一特殊情况,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法则常常不明确,而且受害人证明这一因果关系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存在较大困难,所以,如果对受害人课以严格的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则日本矿业法对企业采取无过失的意义将会付诸东流。针对这种情况,德本镇教授指出,德国矿业损害赔偿制度为了实现公平赔偿,对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已经从确定地证明放宽为盖然地证明,参照这一情况,日本也应当在解释论上放宽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同时,这一规则也可以适用于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公害案件。[9]

  德本镇教授对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的阐述是:第一,事实因果关系的举证在形式上仍然由原告承担。第二,原告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只需达到“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即可,而被告必须对“事实因果关系不存在”提出证明,其证明程度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否则法庭就可以认定事实因果关系成立,这一处理实际上使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从原告转换到被告方。第三,所谓“相当程度的盖然性”,是指“超过了'疏于明确'程度,但未达到证明程度的立论”。[10]

  因此,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的基本规则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例如,在公害案件的诉讼中,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联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原告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然后由被告举反证,以证明其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这种证明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极大可能性。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即可确认因果关系成立。日本学者将这种学说称之为“优势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心证的判断只要达到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高度盖然性这一程度,便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11]

  可见,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并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而是有条件的推定,是在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证明事实的相当程度的盖然性的基础上才能实行的因果关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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