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举证倒置;的分配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医疗服务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在通常情况下,患者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2、医疗活动风险性。目前,医学科学处于经验科学的阶段,如对各种临床症状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治疗方法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无清晰的认识,医疗活动受到仪器设备、药物、治疗手段和手术方法,对疾病本质认识等因素的局限,使得医疗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首先来自于患者体质的不确定性。患者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可能在不断发生变化。同一疾病可以在人类个体中出现不同的临床表现,不同种类的疾病可以在人类个体中出现相同的临床表现。同一药品的使用、同一诊断技术的运用,在不同人身上、同一人的不同时间都可能发生完全相反的效果。
其次,这种风险性也来自于患者配合的程度。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的协力,如对自己症状的正确叙述、遵守医嘱以达到最佳医疗效果。如果患者因为风俗习惯或者社会舆论等原因而不真实陈述,则可能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人体的不确定性犹可籍医学的进展而渐进,人性之可测性恐始终是难题。;
再次,这种风险性还来自人类对疾病发生、发展认识的局限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新的疾病正在不断增加,传统性疾病的病菌与病毒逐渐产生耐药性及变异,疾病的临床症状表现也越来越非典型化、多样化。
最后,在医疗活动中,限于各种医学检查、检验设备和检验技术本身存在系统误差和不可避免的操作失误,或存在的目前技术水平尚不能解决的工艺、制造技术或设计上的缺陷,导致检查、检验结果都有误差的可能。
3、诊疗护理记录资料保管特殊性。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国务院在《条例》和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病历的保管和查阅作出过规定,对患者也是大为不利的。而且由于门诊病历、住院志、手术同意书等均保存医方手中,并且由医方所书写,因而不能避免出现篡改和书写不实的情形,这对患者来说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举证和胜诉的难度。
4、患者难以举证。有些情况下,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或者由于医疗手段之需要也就更不可能举证了。
打医疗官司,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即“举证倒置”,一度引起医务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实践,“举证倒置”的意义已被广大患者认可。
医患纠纷中,最难的问题是医疗事故的判定。其根本问题是医患双方的举证,“举证倒置”的限定为医院提供了免责机会。
必须明白,由于“举证倒置”的规定本身确定了医院方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果不能够提供证据,就属于举证不能,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裁判。但如果医疗机构已经提供了证据,医疗机构已经完成了举证,剩下的工作应由法官对证据资料进行判断,看看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否证明医方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当然,施行举证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提供证据。同时,也要求患者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转换。比方说,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如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说,在打医疗官司前,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