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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类有哪些 举证责任的确定性怎么理解

添加时间:2023年3月25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举证责任分类有哪些,举证责任的确定性怎么理解   http://www.csyljfls.com/

 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举证责任分类有哪些

  举证,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那么大家了解举证分类有哪些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举证分类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举证分类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举证

  举证,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

  二、举证分类

  民事案件举证

  1.当事人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

  刑事案件举证

  1.人民检察院举证。

  2.自诉人举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由自诉人承担;。

  上文就是对于举证分类有哪些的相关解答,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与诉请适用的民事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

举证责任的确定性怎么理解

  举证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词、材料、影像、音频、证人等以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举证的确定性怎么理解的整理了这方面的一些知识,一起到下文中去看看吧。

  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与诉请适用的民事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接下来由的为您介绍举证的确定性怎么理解。

  一、举证的确定性怎么理解

  举证是随着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才被确定的。它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它像一盏明亮的航标一样指导着诉讼的前进方向。不过,只有在案件审理到最终阶段,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况下,举证才起决定性作用。

  正如美国学者哈泽教授所说:;证据可能或多或少势均力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种规则来指引作出决定。各个法律体系均有在此情况下引导法院的辅助性规则有关举证的规则。举证规则的效力为,如果法院查明有关特定事实问题的证据旗鼓相当,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将在该问题上失利。换个稍微不同的说法,如果法院不能根据证据查明事实,则该问题在解决时就不利于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原告通常对被告过错的主要方面负有举证。;

  二、举证与提供证据的有什么区别

  一是的主体不同。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承担举证的主体是原告;在举证倒置的情形下,承担举证的主体是被告。无论一般民事案件,还是特殊民事案件,提供证据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二是的来源或依据不同。提供证据的来源于原告或被告的内在的取胜欲望;而举证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提供证据的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取决于主张者或反驳方的自由意志,他可以行使主张权或反驳权,也可以放弃主张权或反驳的权利。

  三是后果不同。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展开攻击或予以反驳;这种如果履行不能,并不必然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负担举证的一方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举证,则必然会导致败诉的风险。可见,两者在承担的主体、的依据和后果方面,都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我国有的学者也曾经指出了举证与大陆法上的;举证必要;的区别,指出举证与举证必要概念上的区别为德国和日本的通说。举证必要是指在具体的诉讼状态下,一方当事人如不提出证据将招致不利后果。没有举证的当事人也有举证必要,这种举证必要的作用在于妨碍法院对对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形成确信。而行为则不同,它必须依附于结果。可见,被告的举证行为属于举证必要,而非行为的表现。举证必要当然存在转移的问题。这里;举证必要;与提出证据;基本上是同一个意思。

  举证是随着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才被确定的,它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像一盏明亮的航标一样指导着诉讼的前进方向。不过只有在案件审理到最终阶段,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况下,举证才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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