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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维权: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前用“禁药”可索赔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7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连日来,报道了“齐二”药品在西安个别患者身上出现了不良反应,患者纷纷询问这种情况如何维权呢?医院、药品经销商、药厂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昨日,记者为此采访了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蓬伟,他认为诸如“齐二”等被查禁药品,医患之间可能会出现一个争议焦点:那就是医院、药品销售商及药厂,提供的药品当时是经过有关部门检验且合格的,但他们对患者的伤害不是故意,也无过失。即便是这样,医院、药品销售商及药厂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他认为,具体将出现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医院应立即救助。杨律师认为,从患者到医院治疗的那一刻起,医院患者就形成了提供医疗和接受治疗的法律关系,医院完全有义务为患者提供正确安全的服务。不管医院的药品从哪里购买、不管医院使用的是什么药,与患者是没有关系的,患者的目的只有一个———治病。虽然医院提供的药品在当时、在形式上符合有关规定,但是,实质上是一种对患者有极大伤害的药品。所以,在发现这种药品对患者有危害和伤害的时候医院应承担三种责任:立即停止使用这类药品;返还出售这类药品所得到的钱财;立即提供救助,努力减轻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所以患者可以找就诊医院依法维权,医院不能拒绝患者。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医院可再向经销商及药厂追讨合法权益。
  二是经销商应退还医院钱财。杨蓬伟介绍,医院向药品销售商购买药品,形成了买卖法律关系。那么,药品销售商也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药品,实际上这些药品是不合格的,所以,应返还出售这类药品所得到的钱财。药品销售商与药厂的法律关系同样。
  三是公告后仍继续使用的医院就应承担法律责任。若违禁药品被药监部门公告违法后,医院仍继续使用,就要追纠法律责任。这类药品被公布违法后,再使用这类药品的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从不知变成了故意。医院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应当承担两种责任: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杨律师强调,不管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性道德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医院、药品销售商及药厂,都应当竭尽全力采取一切方法先行救助患者,其他问题可协商或诉讼处理。 郭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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