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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年5月1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执业   http://www.csyljfls.com/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中医药发〔2014〕7号>
发布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2-2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32      

各市(州)卫生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及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反馈。

联 系 人:黄维中

联系电话:0851——6824684

附件: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2月8日




附件:


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

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及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经研究,现对贵州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活动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应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跨科及超范围行医。

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三、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学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检验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后考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检验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或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包括相关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经所在医疗机构确认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以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

四、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中医药系统培训两年(包括中医药专业进修两年或中医药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下同),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以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

五、中医类别及系统学习中医两年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所注册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权后,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用药不受限制。其中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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