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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时限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应确定举证时限。定举证时限主要应当考虑以下两点:
  1.何时为提出证据的终止时。考虑到开庭审理实效性和当庭质证的需要,提出证据终止时,应该在开庭审理前三日。由于开庭审理的日期是法院指定期间,因此,个案的举证期间是由法院来确定的,个案情况差异,不可能确定一个统一的不变期间。
  2.举证时限的实质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逾期提出证据,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证据将失去证明作用。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可向法院提出延期提出证据,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在二审中当事人并非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但对何谓“新证据”,应该有明确的界定。所谓“新证据”应当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而不是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都是“新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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