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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医疗纠纷:母亲状告医院举证不能败诉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一位母亲在看了电视台的案例报道后,认为她的经历与报道中的主人公如出一辙,她也在怀孕期间注射过青霉素,并且儿子一出生就成为残疾,据此,这位母亲将为她注射过青霉素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70余万元。两审法院经审理,均因她不能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而驳回了她的起诉。
  李女士以儿子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大港区某企业医院的医务人员是否给当时已怀孕两个半月的李女士注射过青霉素,并导致其子一出生就成为残疾。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从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人证实听说过李女士注射青霉素过敏休克的证言均为听他人所说,并未亲眼所见,且李女士的丈夫出庭作证证明其陪同李女士前往就医,因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证人证言均不予采信;另外,原告出生后就医的门诊病历,证实原告就医时,其母李女士曾向医生主诉怀孕期间注射青霉素过敏休克,因该就医记录是李女士个人主诉,也未记载明确时间地点及经过,亦不予采信。去年 5月,法院曾委托本市大港区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于 7月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称因鉴定材料中缺少门诊病历,就医时妊娠诊断材料、青霉素过敏抢救记录、青霉素注射证等材料,故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看了电视报道的案例后,主观认为与自己的情况如出一辙,遂起诉,但未能提供进行医疗鉴定所需就医门诊病历,就医时妊娠诊断材料、青霉素过敏抢救记录、青霉素注射证等材料,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等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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