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纠纷举证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医疗保险
医疗管理
纠纷举证
张律师办案手记
医疗赔偿
事故案例
医疗动态
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8692226130
联系人:
张志强
湖南
长沙
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添加时间:
2016年11月10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解读
医疗机构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
精神病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猝死一例
2.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什么情况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3.无法证明手术损伤责任 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4.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原因 医疗官司 医患双方都应作好举证
5.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医疗事故举证规则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