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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看点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添加时间:2023年4月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看点,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http://www.csyljfls.com/

 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看点

  1、有过错有损害即可赔偿

  原将医疗事故分为二类三级,即:事故和技术事故二类,每类事故中分别为三个等级,即:造成患者死亡的为一级,造成患者严重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为二级,造成患者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为三级。

  而新取消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分类,以患者的损害后果作为分级的标准。比较客观地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的为一级;造成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造成轻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为四级。而第四级是新增设的,原属于医疗差错而不属于事故的范畴。

  所以,新对医疗事故的范围作了重新设定,较前扩大了许多,乐观的讲,;新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的过错,即对医疗事件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机会大了,鉴定的内容增加了,法院有依据判决了,对患者来讲行使维权和索赔更便捷更有实效了。

  2、鉴定机构及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增强

  原由与卫生行政部门有着说不清道不明关系或联系的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现改由学术中介机构——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患方有权参与鉴定、行使相关权利,包括随机抽取专家或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鉴定等,以充分保障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透明性,以及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公正性。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在调解或判决医疗侵权纠纷或案件过程中所依据的重要证据,而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精通医疗技术的人员甚少,他们据以作出处理或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医疗鉴定结论。因此鉴定的公正是患方权利的实现的前提。而新的鉴定程序和方法使之变为现实。

  3、取证更方便、病历真实性增高、隐私权得到保障

  新第10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且规定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具体内容,刚出台的配套文件再次强调患方复印或复制病历权利,以及医方应当尽严格保管病历,严禁涂改、伪造病历的义务。一旦医方提供的病历不真实,那么不仅不能用于医疗事故鉴定,而且在诉讼阶段更会处于举证不能的被动地位,因代价之大,将使涂改、伪造病历变得大大减少,病历真实性增高。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要求复印病历的特定人员,医院不得将病历复印给非权利人,以充分维护保障患者的隐私权。

  4、患者的知情权得到空前的尊重

  的另一配套文件再次重点强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特别指出,除了进行保护性医疗之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这与以往相比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比较多见的是,医方向患者家属告知而非患者本人,患者本人对自己的病情却一无所知,这对患者的权利是一种侵犯。

  5、医疗鉴定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

  老办法规定和以往的做法是,诉讼必须先申请事故鉴定;新条例明确了鉴定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或最重要的证据。此类案件既可以进行医疗鉴定,也可以进行包括医疗不当在内的司法鉴定,对一些事实清楚过错明显的案件,还可以不经过鉴定而直接援引相关的医疗规范作为证据。因此,医疗鉴定不仅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身边往往都会出现医疗事故,遇到这种事医院当然是有并且要沟通受害方家属协商解决这个事情。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

  1、狠抓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坚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质量管理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按其大小,分直接人、间接人和管理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

  2、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

  即用;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的管理,一是严格制定制度。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如妇产科、产房、手术室、供应室、急救室,逐一排查医疗安全隐患,逐条落实到人进行整改;二是严格考核制度。每月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等职能科室人员组成的质控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三是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决不姑息迁就。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近年来单位或外单位发生过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并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长期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制度,确保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做到有章可 循。

  3、把脉诚信,加强医患沟通

  加强医患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如何做到有效沟通,我们一是对职工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宗旨教育,在全院推行;微笑相迎、主动问候、首诊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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