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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长沙

《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csyljfls.com/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仲裁法中规定地仲裁对象是“经济纠纷”而不是其它纠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纠纷,可以仲裁。”可见,法律规定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合同、财产为内容的经济纠纷,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并不是市场经济纠纷,虽然同是以赔偿为主要诉讼请求,但是经济合同争议是属于侵犯财产权范围,而医疗纠纷是属于侵犯人身权范围,《仲裁法》的受案范围并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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