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首页
律师简介
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
事故责任
医疗诉讼
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事故责任医疗诉讼医疗事故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纠纷举证张律师办案手记医疗赔偿事故案例医疗动态医疗法规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92226130
联系人:张志强
湖南 长沙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侵害知情权责任评析

添加时间:2022年9月8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知情同意   http://www.csyljfls.com/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侵害知情权责任评析

长沙医疗律师  张志强

一、   基本案情:

吴某某于20155211755分于某医院出生,Apgar评分10-10-10分,体重3500g,出生无异常。三天后524日上午1030分查房发现患儿全身皮肤黄染,初步诊断: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后吴某某转入医院儿科病区,527日上午行影像学检查考虑为“考虑支气管肺炎改变,建议治疗后复查”。某医院向吴某某的家属下达了《病危病重通知书》,内载吴某某的病情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527930分,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对吴某某进行大抢救,并于1330分最后宣告临床死亡。同日,某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内载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炎、感染性心肌炎”。2015528日,吴某某的父亲吴某航在《尸体病理解剖检验知情同意书》上签署“不同意尸检”并签名。

吴某某母亲在住院期间(5.24-5.30)被诊断为肺炎,并给予相应治疗。

二、   审理经过:

1、吴某某家属对吴某某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经某医院告知协助尸检及相应的后果,但因吴某航不同意尸检导致无法查明吴某某的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吴某某家属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吴某某家属怀疑某医院篡改病历及主张某医院不及时封存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但某医院对此不予认可且能合理说明理由,吴某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应由吴某某家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3、某医院并未将诊断吴某某住院期间罹患新生儿肺炎的病情如实告知吴某某父母,违反了诊疗规范中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侵犯了家属 知情同意权,剥夺了家属选择医疗机构及治疗方案等权利,应当推定某医院有过错。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酌定医方承担40%的责任。

三、    案件评析:

1、本案患儿的死亡存在众多蹊跷的地方,因家属未行尸检,因此医方真正的过错难以查明,也导致后续医院也难以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死因难以明确的案例,建议患者方及时启动尸检程序。

2、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享有的知悉自己病情相关信息的权利,相关信息包括疾病情况、诊疗措施、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相关医疗信息。患者知情权的实现有利于患者在知悉后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即选择权与自决权。本案因果关系的作出正是基于医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的选择权与自决权作出的该判决,但这样的判决并不有普遍性,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以及证明责任在个案中还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对于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否应赔偿做了相应规定,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实际是从正反两方面来说明侵犯知情权的赔偿规则,《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从正面来说明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患者方初步举证因果关系的存在;司法解释则是从反面来说明,违反告知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允许医方以因果关系不成立或者没有损害后果进行抗辩。

3、对于案件的判决,法理上可能会有一些争议;但从案情来讲,医方应该是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如治疗不积极、诊断不准确、喂养呛咳等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这些可能存在的医疗问题或者护理问题,因为尸检未做或者客观条件(无监控设施等),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患儿死亡的真正原因及真正的责任者就无法查清。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922261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