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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置流程 医疗纠纷与事故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23年8月3日   来源: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置流程,医疗纠纷与事故如何认定   http://www.csyljfls.com/

 张志强律师,长沙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置流程

  医患关系一直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医院的过失往往会给患者带来很大的损害,也有一些失去理智的患者家属不讲道理,胡乱推责。因此,今天,就将关于;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置流程;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置流程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持证,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三、认定医疗事故的步骤有哪些

  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十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步骤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至七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置流程;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介绍的是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置流程,然后,又介绍了医疗事故的定义。最后,还向大家介绍了认定医疗事故的步骤有哪些。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医疗纠纷与事故如何认定

医疗纠纷与事故如何认定

药剂科的医疗事故主要发生在两个环节:药品的调剂与药品的制剂。下面对这两个环节中易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分述如下:

一、药房调剂事故

根据“调剂室工作制度”的规定: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西文人员与基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讲述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散剂及胶囊剂的重量差异限度及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含有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遇有发生变质现象或标签模糊的药品,需询问清楚或鉴定合枯木逢春后方可调配。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一、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对需临时工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处方调配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对剂型、色、嗅味等进行检查,在可能情况下,做快速分析。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投药瓶的容量要准确,瓶及瓶塞要干净,包装要结实、清洁、美观。发现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 “不可内服”等字样。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调剂室内储药瓶补充药品时,必须细心核对。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门诊部药房、住院部中心药房、急诊部药房均属药剂科的一线药室,工作量大,由于制度、人员素质、心等方面的原因,关错事故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药剂师心不强发错药,药品管理不善、包装无标签,处方书写制度不严格等方面。

1、发错药

错投药常常出现不执行严格的监督与检查,剂量换算不准,对微克、毫克、克、毫升概念不清;毒、麻、限、剧药药理不明。药工人员工不严于职守、马虎从事,发错药,如有的将未经稀释的3%双氧水注射液发至临床,结果造成病员气栓致死等。

2、药品管理不善、包装无标签

主要是不严格执行毒、麻、限、剧药的分柜保管制度,不详细登记,不定期核对,重点药物不执行交接班规定。

3、未严格遵守处方制度

根据处方制度的规定:医师、医士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模留样于药剂科。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全签字,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毫克、毫升、国际单位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药剂师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目前许多医疗单位在处方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

处方权审批不严,有无处方权之人均可开方取药;

处方内容拉丁文、英文、汉语拼音都不像,剂量毫克与克分不清,用法书写极不统一;

处方书写得很乱,字迹潦草,剂量不清,签字很难辩认;

有的药剂人员单纯为了计算方便,私自涂改处方,加大剂量或减少剂量;

有的值班医师将处方签好字交给护士掌握,以致配方发生了错误,导致病员死亡。

有的进修人员早已完成进修任务,离开医院几年后仍然并方取药等等,说明处方制度管理相当混乱。

二、药品制剂事故

根据“制剂室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剂室必须具有制务制剂的必要设备,配制注射剂者还应具备无菌操作的设备条件。制剂的制备应按照中国药典、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学书籍之制备手续,定出制剂操作规程,经有关人员研究确定,并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方可配制。为保证质量,配制制剂所用原料、溶媒以及其他附加剂的质量等均应符合药用标准。制剂前应填写制剂单,以便检查并为消耗及入帐的根据。制剂者应签名。每配一制剂时,应将所需药品集中在制剂台上,称量时应仔细核对。使用毒、限剧药及麻醉药时,应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制剂室必须保持经常清洁整齐,药剂人员工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穿工作服。在制剂室制备的制剂,应进行分析检验,保证质量。并要写明制剂名称、用途、用法、注意事项及制剂日期之标签。药剂科应将经常所配的各种制剂汇集登记,并详细注明调配方法、试验心得,为日后提供生产技术资料做准备。灭菌制剂工作应注意下列各项:灭菌制剂室与其他各室分开,便于消毒灭菌,以利无菌操作,如果限于条件不能设立专室时,就应设无菌操作箱。灭菌制剂室内地板、墙壁、天药板的结构,要便于经常冲洗。灭菌制剂室内家具要简单,桌面用玻璃、水磨石和瓷砖。灭菌制剂室应经常保持清洁,从事灭菌制剂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穿戴洁净工作衣、鞋、帽、口罩,操作前要洗手。积极开展中草药制剂的配制和研究工作,经常与科室联系,了解制剂使用情况,观察效果,总结经验。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剂室和灭菌制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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